家事糾紛進法院的第一站不是法庭,是調解室——家事事件法把調解設為原則必經程序(第 23 條),不是因為程序拖延,而是因為它給的東西訴訟給不了:你們自己決定的方案+確定裁判等級的效力(第 30 條)+退回三分之二裁判費。會用調解的人,常常根本不需要打完那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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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先調解,是規則不是建議
設計理念:家事糾紛的當事人離婚後還是父母、分產後還是手足——裁判分出輸贏,調解修復關係結構。程序上的三個好用機制:隔別調解(家暴或高衝突案件,雙方不必同室)、專業調委(社工、心理師處理情緒,法律人處理架構)、未成年子女保護(照顧計畫、程序監理人)。策略上請記住:調解桌上的說服力來自準備——財產清冊、收支表、具體的照顧計畫,比任何情緒陳述都有效。
第 30 條:一頁筆錄,確定判決的力量
- 執行力:扶養費不付→持筆錄逕行強制執行(扣薪);這是它與私下協議書的天壤之別。
- 身分效力:調解離婚成立,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婚姻關係於調解成立時消滅。
- 費用紅利:3 個月內聲請退還 2/3 裁判費——高標的的剩餘財產案,退的是以萬計的錢。
- 筆錄要寫細:金額、期限、給付方式、會面交往的接送時間地點——能執行的具體性,是調解筆錄的靈魂。
法院怎麼說:成立之後,不能繞道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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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雙方就會面交往成立調解,一方之後又就同一事項另聲請暫時處分想改條件——最高法院擋下: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同一效力,要改只能走第 88 條的撤銷變更程序,不能另闢戰場,否則會出現兩個效力相當、內容互異的裁定。這件裁定教的其實是簽字前的慎重:調解筆錄不是「先簽再說」的草稿——它是終局文件;會面交往、扶養費這些繼續性安排,簽之前把可預見的變化(轉學、外派、再婚)都攤開來談,比事後聲請變更省十倍力氣(離婚要件與監護權另參本站離婚、監護權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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