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院每年處理的傷害案件裡,「他先動手」是出現頻率最高、也最沒用的辯解——因為互毆不是防衛:雙方各有傷害犯意互相攻擊時,法律不再區分誰先誰後,兩個都是被告。要讓還手停留在正當防衛的安全區,界線比你想的窄很多。
我在路上跟人起口角,對方先把我拉下機車動手,我還手打了他,現在雙方都驗傷提告,我主張正當防衛有機會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77 條與那條窄窄的防衛線
實務的判準可以濃縮成三句:侵害過去了,還手就是報復(對方停手、轉身、倒地後再攻擊,防衛權消滅);分不出誰在侵害誰,就是互毆(口角升溫、推打糾纏,雙方皆有犯意);必要性決定一切(格擋、推開、制住是防衛;連續出拳數十下是傷害)。另一條容易忽略的紅線:聚眾鬥毆致人死傷,在場助勢也是罪(第 283 條,五年以下)——群架現場,站著不動都可能有事。
高院 115 上易 642:先被拉下車,還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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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判決把互毆案的現實與出路都演了一遍:現實——被告確實是被先謾罵、先拉下機車的一方,但他接續出拳攻擊對方頭部數十下,正當防衛主張不被採納,傷害罪成立;出路——法院審酌對方挑釁在先、被告始終表達和解意願(對方拒絕),仍給了緩刑 2 年,條件是付公庫 3 萬元+法治教育 2 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兩個帶得走的教訓:還手的量,決定你是被害人還是被告;和解的態度,決定被告的你關不關。
衝突當下與之後:把損害控制住
- 當下:格擋、推開、脫離——目標是結束侵害,不是分勝負;離開後立刻 110 報警。
- 當日:醫院驗傷開診斷書;回想並記下監視器位置(超商、路口、行車紀錄器),儘速請警方調閱——影像保存期常只有幾天。
- 六個月內:傷害罪告訴乃論,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告;民事(醫療費、工損、慰撫金)可附帶或另訴;和解時把「撤回告訴」寫進條件——這是互毆案雙方共同的下車鈴(參本站和解書、撤告各文)。
常見問題
互毆=雙方都有傷害犯意,不得主張防衛;還擊過當即從防衛變互毆。
告訴乃論:和解撤告可滅火;未和解常易科罰金或附條件緩刑(高院115上易642)。
聚眾鬥毆致死或重傷,在場助勢處 5 年以下(§283);別站進那個畫面。
脫離→報警→當日驗傷→調監視器→6 個月內提告;證據決定和解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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