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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偽造文書

幫家人代簽名,
有沒有授權差一個罪

同一個動作——在文件上寫別人的名字——可以是日常代辦,也可以是五年以下的罪;差別只在兩個字:授權。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簽一下而已」是台灣家庭與職場最常見的法律誤區:幫同事代打卡簽名、幫配偶簽保單、幫老闆簽驗收單——有授權,是代辦;沒授權,是偽造私文書,法定刑五年以下,而且不是告訴乃論,對方撤告也停不下來。這條界線,值得每個人花七分鐘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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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0、217 條:一個動作,兩個罪名

結構通常是三層:冒簽姓名(偽造署押,§217)→做成文件(偽造私文書,§210,吸收前者)→拿去用(行使偽造私文書,§216,吸收偽造)。注意「足以生損害」門檻很低——不需要真的有人賠錢,公共信用與名義人的權益有受損之虞就夠;「我簽了但沒造成損失」不是辯解。另一個常被忽略的:盜蓋印章與冒簽同罪(§217 第 2 項)——拿家人印章去對保,跟冒簽一樣。

授權的三個陷阱

  1. 範圍陷阱:授權代收包裹≠授權簽本票;逾越授權的部分就是偽造——授權要問清楚「簽什麼、簽到哪」。
  2. 舉證陷阱:口頭授權,翻臉後死無對證;重要文件的授權用訊息留一句「我同意你代我簽○○」,價值連城。
  3. 專屬陷阱:遺囑、結婚登記等法律要求本人親為的行為,授權也不能代——代了就是無效+刑責雙重風險。

法院怎麼說:八個假名,一條罪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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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賣廢銅給回收廠,在「非贓物保證書」上冒簽他人姓名共 8 枚——高等法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想像競合從一重)判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8 枚偽造署押並依刑法第 219 條宣告沒收。判決書點出的保護法益值得記住:除了回收廠的財產損害,還有「相關私文書真正名義人之對外名義公共信用」——換句話說,被冒名的人永遠是這條罪的被害人之一。你的名字被簽在哪份文件上,決定你背上什麼義務;所以發現被冒簽的第一時間,書面否認+刑事告訴+筆跡鑑定,把名字拿回來(參本站印章被盜用本票各文)。

常見問題

無權以他人名義製作文件+足生損害=偽造私文書(§210);行使再加一罪(§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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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有製作權不罰;但逾越範圍仍偽造;遺囑等專屬行為不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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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承認不生效力;否認簽名+筆跡鑑定+刑事告訴;本票裁定 20 日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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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親屬豁免,非告訴乃論;家內案常緩起訴/緩刑,但被冒簽者至少要書面否認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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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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