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是把「意外」升級成「犯罪」:致人傷害而逃逸,6 月以上 5 年以下;致死或重傷而逃逸,1 年以上 7 年以下(刑法第 185-4 條)。就算無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就走,也有罰鍰+吊扣駕照(道交條例第 62 條);致死重傷逃逸更是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正確動作只有一個:停下來。
我擦撞到機車當下沒發現就離開了,會構成肇事逃逸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刑責級距:第 185-4 條
三個常被誤解的點:對方傷勢輕微照樣成立(傷害不分大小);你沒過失也成立,只是減輕或免除其刑(2021 年修法後的緩衝);六月以上的意思是——初犯想易科罰金,空間相當有限,和解與量刑事由變得極重要。
行政層:罰鍰、吊扣到終身吊銷
白話版:只有車損也要停車處置(標繪位置、移車、通知警察),直接走人=罰鍰+吊扣;有人受傷還逃=刑法伺候+吊銷駕照;致死重傷逃逸=這輩子不用再考駕照了。
法院實例:累犯加重的真實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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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的組合很有代表性:酒駕前科+肇逃 2 罪+累犯加重,二審連緩刑都要不到。反面教材讀法:第一次事故就正確處置,後面的每一層加重都不會發生。
當下與事後的正確動作
- 當下:開雙黃燈、放三角架、查看傷者並打 119/110——「救護+報警+留在現場」三件事做齊,刑法第 185-4 條就與你無關。
- 輕微擦撞有疑慮:下車查看、留聯絡方式、拍照——多花五分鐘,買斷「逃逸」風險。
- 已經離開:在被查獲前主動自首(刑法第 62 條得減刑),同步聯繫被害人和解;自首+和解+初犯,是爭取緩刑的標配。
- 收到通知才知道被列肇逃:先調自己的行車紀錄器,委任律師評估「知情與否」的證據攻防,不要自行到案亂陳述。
常見問題
事故致人傷害+未停留處置即離開=成立;傷勢輕微、自己無過失都不阻卻(刑度有別)。
無傷亡逃逸:罰鍰+吊扣駕照;致死重傷逃逸: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道交§62)。
法院看碰撞力道、聲響與你的反應等客觀證據;明顯碰撞的「不知情」抗辯很難成立。
被發覺前自首得減刑(刑法§62),搭配和解爭取緩刑;越早處理籌碼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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