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我掛個名就好,不用做事,每個月還有幾千元。」「帳戶借我收個款,兩三天就還你。」這兩句話後面接的,通常是幾年的訴訟、幾十萬的欠稅,和一張被凍結的存摺。法律看的不是你有沒有做事,而是名字掛在哪裡。
朋友說他信用不好不能當公司負責人,想借我的身分證登記,說我只要掛名不用做事,每個月給我幾千元。另外也有人問我要不要出借銀行帳戶收款。請問掛名公司負責人和出借帳戶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如果對方拿去做違法的事,我要負責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公司法第 8 條:掛名的人就是負責人
條文只認登記,不問你有沒有進過辦公室。掛上去的那一刻,公司欠的稅你是納稅義務人、公司違反行政法規時罰單上有你的名字、公司開了不實發票時檢察官第一個約談你。第 3 項的實質董事規定確實抓得到幕後的人——非董事但實質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人事財務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請看清楚那三個字:「同負」。抓到幕後不等於放過檯面上的你;而現實中,幕後那位往往早就脫產或逃匿,留下你面對稅單。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帳戶不是人情
重點有三:①原則禁止——交付帳戶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給別人用,本身就違法,只有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才例外;②三種情形直接入刑——收了對價、三個以上、或告誡後五年內再犯,最重三年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③帳戶會被關——金融機構應暫停、限制功能甚至逕予關閉,這就是警示帳戶,連帶讓你其他金融往來全面卡住。而這還只是起點:帳戶一旦收到詐騙款,檢察官通常會再以刑法第 30 條的幫助犯論詐欺,並加上洗錢罪;民事上被害人也會直接找你要錢。身分證本身也一樣不能借:戶籍法第 75 條第 3 項明定,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注意這條處罰的不只是拿去用的人,交出去的你也在裡面。
法院怎麼說:無罪,但他走了好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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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說姊夫信用不好、要開機車行,拜託他掛名當公司負責人。他去店面看過、確實有人在修車,就把大小章交出去,沒拿任何報酬。後來這家公司開出 68 張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 57 萬餘元,又取得 54 張假進項發票扣抵,他被以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起訴。檢方的推論很典型:一般人設立公司並不困難,若無特殊原因或欲掩飾不法,無以他人名義擔任負責人之必要;人頭公司的新聞層出不窮,被告年逾 45 歲、具相當社會經驗,把公司大小章與發票交給他人使用,對於可能開立不實發票應有所預見,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這套推論在許多案件中會被採納,但本案法院不採: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不同的情形社會上多有存在,動機不一而足,擔任名義負責人不等同於從事、容任違法犯罪活動,要探究動機、背景與交情。法院認定他與對方是多年朋友、對方曾借錢給他、他親自查看過營業地址、實際負責人一再證稱他不知情、還出具承諾書願自行處理欠稅,而且他分文未取——法院直說: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會被利用,衡情不會在未獲得任何利益的情況下答應。一審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上訴駁回。看起來是好結局,但請把時間軸拉開:107 年掛名,114 年才在高等法院分院終結,他走了調查、偵查、一審、二審。無罪不等於沒事。而這件判決真正該被記住的一句話是:沒拿錢,反而成了他最有力的證據——換句話說,只要你收了那幾千元月費,「我不知情」的說服力就會瞬間垮掉(參本站詐騙求償、警示帳戶解除、公司負責人責任各文)。這類案件一旦啟動就是刑事程序,建議儘早委任律師;本文為法律資訊研究輔助,不能取代個案的專業意見。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