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LINE 隨時問

不動產 / 室內裝修

裝潢動到天花板
要先審查許可

很多人以為裝潢只有公寓大廈要報備。建築法管的範圍不同:動到固著於構造體的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定標準的隔屏,就進入應申請審查許可的範圍,而且罰的是屋主、使用人與工班三方。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很多人以為裝潢只有公寓大廈要報備。建築法管的範圍不同:動到固著於構造體的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定標準的隔屏,就進入應申請審查許可的範圍,而且罰的是屋主、使用人與工班三方

我要裝潢住家或店面,師傅說小工程不用申請。請問什麼情況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找沒有登記的工班會怎樣?被查到會罰誰?罰多少?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管理辦法第 3 條:四款進入管制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1. 排除清單: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的黏貼及擺設,不屬於室內裝修。
  2.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重點在「固著於構造體」,輕鋼架天花板、封板都可能落入。
  3. 內部牆面裝修
  4.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這一款有明確的數字門檻,而且要是「固定」的。
  5. 分間牆變更:隔間的增減或移位,最常見也最容易被查到。

所以「師傅說小工程不用申請」的說法,要回到這四款檢驗,而不是看工程金額或天數

第 77 條之 2:四組義務,不只是申請程序

多數人只注意到第一款的申請程序,但第三款才是最實質的:把防火門拆掉、封住排煙口、遮蔽灑水頭、拆除防火區劃的牆,都可能違反,而且與消防法的義務重疊。另外第一款的例外設計是「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所以審查未必都在建管單位辦理,要先確認該縣市的受理管道

從業者:登記許可與業務範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109 號判決記載的處分事實同時涵蓋兩個層面:某建築物室內裝修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經建築管理工程處勘查屬實,擅自施作之室內裝修且為未向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潢從業者所為。所以找工班時要確認該業者是否已向內政部登記許可、業務範圍是否涵蓋你要做的項目,並在契約中明訂由誰辦理審查許可的申請、期限、費用負擔與未取得許可時的處理方式

第 95 條之 1:三方都可能被罰,還有刑責

  1. 處罰對象是選擇性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從業者,房東把店面租給人裝修,不會因為不是自己施作就當然免責
  2. 可以連續處罰,而且必要時強制拆除違規部分,拆除的成本通常遠高於罰鍰。
  3. 業者未經登記許可而執業是獨立的處罰事由,最重可以撤銷登記。
  4. 勒令停業後繼續執業會有刑責,公司組織還會處罰負責人及行為人

收到處分書後的重點不是先爭執該不該罰,而是判斷能不能補辦:實體上符合規定的,補辦審查許可通常可行;但已經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或主要構造的,就必須先復原,否則審查不會通過,而且面對的是強制拆除。而且期限很重要,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會啟動連續處罰

常見問題

臺北地院110簡277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3: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①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②內部牆面裝修 ③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④分間牆變更。排除清單之黏貼擺設不需申請;判斷應回到四款而非工程金額或天數。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建築法§77-2 I: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②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 ③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④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第③款最實質:拆防火門、封排煙口、遮蔽灑水頭、拆除防火區劃牆均可能違反,並與消防法義務重疊。

用我的情況問 AI →

要。建築法§77-2 II: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77-2 III: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77-2 IV授權內政部訂定相關程序資格與責任。臺北地院111簡109處分事實:室內裝修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經建築管理工程處勘查屬實,且為未向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潢從業者所為。應確認業者登記許可與業務範圍,並於契約明定由誰申請、期限費用及未取得許可之處理。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建築法§95-1 I:違反§77-2 I或II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未改善或補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違規部分。§95-1 II:從業者違反§77-2 III者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得勒令停止業務,必要時撤銷其登記,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登記。§95-1 III:經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司組織者處罰負責人及行為人。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可以。建築法§95-1 I明文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未改善或補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違規部分。判斷:①實體符合規定者補辦審查許可通常可行,須委由登記許可之從業者辦理並補提圖說 ②已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或主要構造者須先復原,否則審查不通過並面臨強制拆除 ③逾期將啟動連續處罰。臺北地院111簡109:當事人主張處分內容無從得知,法院回到原處分事實及裁處理由欄記載加以檢視。

用我的情況問 AI →

①確認是否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可從使用執照類組與實際用途判斷,不確定時向建管單位書面查詢 ②逐項比對管理辦法§3四款(固著構造體天花板、內部牆面、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隔屏、分間牆變更) ③要求提供內政部登記許可證明並確認業務範圍 ④契約明訂申請人、取得許可前不得開工、材料證明、不得變動防火避難與消防設備、違反之賠償終止 ⑤保留施工前中後紀錄 ⑥同步確認公寓大廈規約與報備、消防法檢修申報、建築法§73 II變更使用執照。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免費查我的問題 →常用 ChatGPT/Claude?安裝 MCP 教學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接著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