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保護的不是「不被罵」,是免於恐懼的安全感——所以它的成立門檻經常比加害人想像的低:不需要動手、不需要當面、不需要對方真的相信你會做,只要以加害之事相告、使人心生畏怖,刑法第 305 條就位。而一旦威脅附帶要錢,罪名直接升級成 6 月起跳的恐嚇取財。
前男友一直傳訊息說要讓我在公司待不下去、要來我家堵我,我覺得很害怕,這樣構成恐嚇罪嗎?我該怎麼蒐證提告?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05 條:五種法益,一個標準
實務判斷的兩端:構成——「讓你走不出這條街」「潑你硫酸」「把你裸照傳給你爸媽」(加害身體/名譽);不構成——「我要告你」「再違約就解除契約」(合法權利的行使不是加害之事)、單純髒話與情緒發洩(視脈絡,無具體加害內容者常不成立,但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參本站網路罵人專文)。媒介不限:訊息、限動、匿名信、託第三人轉話,都算「恐嚇他人」。
第 346 條:威脅+索財=重罪
三個重點:①未遂也罰——「不匯 50 萬就公開影片」訊息送出即成立未遂,對方一毛沒給也一樣;②「不法所有意圖」是關鍵——討真實存在的債而口出惡言,實務多論以恐嚇危安而非恐嚇取財(錢是你該拿的,但手段違法);③數位性勒索(sextortion)是本條的現代主戰場——遇到了不要付款、不要刪對話,立刻報警,參本站私密影像專文。
被恐嚇的行動順序:證據→人身→程序
- 證據:訊息保留原始對話(勿只截圖後刪除);通話錄音;堵人、跟蹤行為錄影+記時間地點;證人聯絡方式留下。
- 人身:危險急迫先打 110;親密關係或家庭成員間,依家暴法聲請保護令;反覆跟蹤糾纏,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報案(參本站跟騷專文)。
- 程序:警局製作筆錄提出刑事告訴(或逕向地檢署遞狀);偵查中可談和解,把民事精神慰撫金一併處理;對方若持續,新事證持續補充——每一則新威脅,都是新的犯罪事實。
法院怎麼說:一張照片也能構成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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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在被催討債務後,於 IG 標註對方並傳送折疊刀壓著鈔票、把玩手槍的照片,配一句「那換我處理你們嘍」——全程沒有一句「我要殺你」,高等法院仍認定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不以明示加害文字為必要,以照片、舉動暗示加害之意,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使人心生畏怖即已該當。兩個提醒:對加害人——梗圖式的威脅一樣是威脅;對被害人——這正是「保留原始訊息與圖片」重要的原因,截圖裡的一把刀,在法庭上就是犯罪構成要件。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