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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 修繕義務

房東擺爛不修?
催告之後,你可以自己修他出錢

「用壞的自己修」不是法律,是房東的願望——民法把修繕義務放在出租人身上,你要學的只是催告的正確姿勢。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租屋族最熟悉的無力感:熱水器壞了、天花板滲水,房東已讀不回。民法其實把劇本寫好了——修繕原則上是房東的主給付義務(第 429 條),他不做,你催告後可以終止租約、自己修完要錢、或直接從租金扣(第 430 條)。差別只在:照程序走的人拿回每一塊錢,想到什麼做什麼的人變成欠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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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9 條:預設值是房東修

背後的邏輯是第 423 條:出租人有義務讓租賃物在整個租期都保持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收租金的人維持商品堪用,天經地義。分界線:自然耗損、設備壽命到了歸房東;房客故意過失弄壞的歸房客;消耗品(燈泡、電池)依約定與習慣多歸房客。第 2 項也別漏看:房東要進來修,你不能拒絕——「不讓修」會反過來變成你的違約。

第 430 條:催告之後,三選一

  1. 催告:訊息或存證信函,寫明「○○故障(附照片),請於○日內修繕,逾期將依民法第 430 條自行修繕並自租金扣抵」——這一步是所有權利的開關。
  2. 三選一:影響重大→終止契約走人;還能住→自行修繕(找合格廠商、留估價單與發票)→求償或扣租
  3. 扣租的紀律:只扣修繕費實額,附單據通知房東;瑕疵未修期間的租金,按影響比例主張減付——不能全額拒繳,否則欠租逾二個月,主動權易手。

法院怎麼說:義務沒寫走,就還在房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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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判決兩面都有教材:對房客有利的——租約只寫「房客修繕須經房東同意」,房東主張這代表修繕歸房客,法院不採:沒有明文移轉,義務就還在出租人身上;對房客的警告——漏水只影響租賃物一小部分時,房客全額停繳租金,法院認定只能按瑕疵比例拒付,全額拒繳構成欠租,房東因此合法終止租約要人搬家。一句話總結第 430 條的精神:它給你的是程序武器,不是情緒出口——催告、修繕、按比例扣,每一步留單據,法律就完整站在你這邊(押金與終止爭議參本站押金提前解約各文)。

常見問題

預設歸房東(§429):結構+約定設備自然損壞;房客故意過失損壞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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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催告+定相當期限(7-14 日)+故障照片;沒催告就自修,求償會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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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契約/自修求償/租金扣抵(§430);只能按比例減付,全額拒繳會變自己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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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轉嫁條款受消保與條例管制;未明文移轉義務,修繕仍歸房東(高雄高分院114上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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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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