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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 / 多層次傳銷

三十天內反悔
全額拿回來

多層次傳銷本身合法,變質的關鍵只有一句話:收入主要來自賣東西,還是主要來自拉人。而多數參加者不知道自己有兩道退場門,一道三十天全額,一道六個月內九折。

10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多層次傳銷本身合法,變質的關鍵只有一句話:收入主要來自賣東西,還是主要來自拉人。而多數參加者不知道自己有兩道退場門,一道三十天全額,一道六個月內九折。

我被朋友找去參加一個要先繳錢入會、再介紹別人加入就有獎金的組織。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多層次傳銷還是老鼠會?我已經繳的錢拿得回來嗎?有沒有期限?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8 條:一條線分開傳銷與老鼠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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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重訴字第 2 號則示範了另一個角度:即使制度中設計了可以從實體商品利潤抽取佣金的機制,法院仍認為那只是為了增加民眾購買課程商品成為傳銷商的誘因,不影響整體制度造成傳銷商收入來源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的認定。判斷要看實質,不能只看獎金辦法的標題。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上限一億元

處罰對象是「行為人」,不限於公司負責人:實際參與制度設計、招募、教育訓練與獎金發放的人都可能被追究。而且這類案件常常同時涉及銀行法的非法吸金與刑法的詐欺取財,上開判決的案由就是「銀行法等」。

兩道退場門:三十天全額,六個月內九折

兩個操作重點:一律用書面通知並保留送達證明;注意六個月的期限是從「可提領之日」起算,不是從你想退貨那天。另外第 20 條返還的不只是貨款,還包含「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第 19 條:上線對下線做這些也違法

第 2 項特別把傳銷商對其下線也納入,所以不能說「這是公司規定的,我只是照做」。最常見的三種踩線:高額的課程費或研習費、以晉階為由要求囤貨、鼓勵買下多個帳號或組織位置。共同特徵是把獲利來源從銷售轉向組織內部的資金流動,正是第 18 條要防止的結構。

被邀約時的六個快篩問題:不介紹人還賺得到錢嗎?入會要先繳錢或先買貨嗎?商品價格合理嗎?獎金是誰付的?有沒有要求囤貨或不斷繳訓練費?公司有沒有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 任何一個答案讓你猶豫,就要停下來查證。不要因為介紹人是親友就跳過查證:變質傳銷之所以能擴散,靠的正是既有的信任關係。

常見問題

分界在收入主要來自推廣銷售商品或介紹他人參加。傳銷法§18:應使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高院113金上重訴2整理變質傳銷特徵:①須繳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 ②以已入會會員介紹加入為主要招募方式(平行擴散性) ③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高雄高分院110上重訴2:縱設計可從實體商品利潤抽佣,仍認僅為增加購買課程商品成為傳銷商之誘因,不影響整體制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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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法§29:違反§18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亦科罰金。重點:①處罰對象為行為人,含參與制度設計、招募、教育訓練與獎金發放者 ②刑度七年以下併科上限一億元 ③常同時涉及銀行法非法吸金與刑法詐欺取財,高院113金上重訴2案由即為銀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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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道門。傳銷法§20: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得以書面通知解除或終止契約,公司應於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退貨並返還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公司之款項;得扣除可歸責於傳銷商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該進貨已給付之獎金報酬及取回運費。§21:三十日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並要求退貨,但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公司應於三十日內以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並得為相同扣除。重點:一律書面通知並保留送達證明,六個月自可提領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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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法§19 I禁止:①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②要求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③促使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約定轉售後付款者除外) ④以違背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利益 ⑤不當促使購買或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⑥其他顯失公平之義務。§19 II:傳銷商對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①至③、⑤、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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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路:①先向公司行使傳銷法§20或§21之解約終止與退貨返還權 ②對上線之侵權行為請求,若招攬時虛偽陳述保證獲利隱瞞制度實質誇大收入者,見高雄高分院113上易333;應保留簡訊、通訊軟體對話、說明會錄音與宣傳資料 ③刑事告訴,可能涉傳銷法§29或刑法詐欺取財。提醒:自己曾招攬並領取獎金者其行為會被檢視,應盡快停止招攬並主動聯繫已被拉進來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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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問題:①不介紹人是否還賺得到錢(§18核心) ②入會是否須先繳款或先買一批貨(須繳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 ③商品價格是否合理,價差過大即為入會費包裝 ④獎金來源是新加入者之入會金或首購金,即後金補前金 ⑤有無要求囤貨或不斷繳訓練費(§19 I①至③) ⑥公司有無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可查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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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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