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車禍、一次工安疏失,就可能背上「過失致死」的刑責——它不需要你有殺人的意思,只要你「該注意卻沒注意」而造成別人死亡。和解、自首,常是能不能緩刑、易科罰金的關鍵。
我開車發生車禍撞死人、或因工安/公共安全疏失造成別人死亡,請問我會被判什麼罪?過失致死罪要件是什麼?和解、自首有用嗎?可以緩刑或易科罰金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
不是故意,但因『該注意卻沒注意(過失)』造成他人死亡,就構成過失致死罪。要件:①有注意義務且能注意(駕駛守交規、雇主維護工安、施工設防護、醫師盡醫療常規);②違反注意義務(違規、疏於注意);③致人於死;④過失與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最常見:車禍、工安、公共安全、醫療事故。與故意殺人、傷害致死的差別在有無故意。
車禍過失怎麼認定 + 和解自首
- 行車事故鑑定:車禍肇事原因與過失責任主要靠『行車事故鑑定會』認定(不服可申請覆議),由法院斟酌認定;須過失與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 和解賠償:雖非告訴乃論不能撤告,但和解賠償是量刑重中之重,大幅提高緩刑、輕判機會。
- 自首:肇事後被發覺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得減刑(§62);逃逸則另構成肇逃罪、罪加一等。緩刑(2 年以下)、易科罰金(6 月以下)。
法院怎麼說:違規右轉致死,自首減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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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於號誌路口違規右轉、未依號誌指示行駛,致機車騎士煞閃不及死亡。經行車事故鑑定認駕駛人違規為肇事原因、騎士無肇事因素;法院認過失行為與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論以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因肇事後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符合自首減輕其刑,量處有期徒刑 6 月得易科罰金。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過失致死不需故意,只要「該注意卻沒注意」致人於死——車禍、工安、公共安全、醫療事故都可能;②事故務必留在現場、報警、救護(逃逸罪加一等,留下承認可自首減刑),並保全現場與行車紀錄器;③積極和解賠償取得諒解、主張自首,是爭取緩刑(2 年以下)、易科罰金(6 月以下)的關鍵,並注意民事過失致死損害賠償(參本站車禍損害賠償、肇事逃逸、過失相抵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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