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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放火罪

縱火燒房、失火:
放火罪怎麼判

同樣是放火,燒有人住的房子和燒空屋,刑度天差地遠——放火罪的關鍵字是「現供人使用、現有人所在」。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同樣是放火,燒有人住的房子和燒沒人住的空屋,刑度天差地遠。因為放火罪是公共危險罪,法律依「標的物是什麼、有沒有人在裡面或使用」把它切成三級。放火罪的關鍵字,就是那六個字:現供人使用、現有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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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燒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車、船、航空機,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因為對不特定人的生命有高度危險。注意:失火(過失)也罰(第 2 項),連預備放火都罰(第 4 項)。

次之:現非供人使用的他人住宅

若標的是沒人使用、沒人在內的他人住宅或建築物,適用第 174 條(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燒自己的物致生公共危險則另有較輕刑度(第 2 項)。「有沒有人使用/在內」這條線,往往就是第 173 條與第 174 條的分野。

再次之:其他他人之物

燒前二條以外的他人之物(如雜物、機車、堆放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燒自己的物致生公共危險則較輕。此條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沒有公共危險就不成立本罪(可能論毀損)。

法院實例:從第 173 改論第 174 條

下列判決正好示範這條分界:被告在住戶已搬離、僅剩自己居住的房屋內縱火,法院認起訴的第 173 條(現供人使用)不當,改論第 174 條「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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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區辨很直白:同住家人已搬離、該處無其他人居住使用,即非「現供人使用」,而落入第 174 條。可見放火罪的定性,取決於放火當時標的物有無人使用或在內,連帶影響刑度高低。

實務重點

  1. 用火務必謹慎:失火釀災也有刑責(各條失火處罰),並負民事賠償。
  2. 理解定性關鍵:是否「現供人使用/現有人所在」決定適用第 173 或第 174 條、刑度天差地遠。
  3. 燒自己的物也可能犯罪:致生公共危險即成立(第 174 條第 2 項、第 175 條第 2 項)。
  4. 涉案應即諮詢律師:放火罪多為重罪,及早釐清定性、犯意與自首/和解空間。

常見問題

依對不特定人的危險程度分級:有人使用/在內最重(第 173 條),空屋次之,其他物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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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供人居住使用即算,住戶暫時外出仍是;全部搬離無人使用才屬第 1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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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燒自己的物致生公共危險仍犯罪(第 174 條第 2 項、第 175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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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各條設有失火(過失)處罰,用火不慎釀災也可能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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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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