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被罵、被造謠,刑法有兩條路:公然侮辱(第309條,抽象謾罵貶低人格)與誹謗(第310條,指摘具體事實毀損名譽)。但憲法法庭在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把侮辱罪的範圍明確限縮——不是每句難聽話都構成犯罪;誹謗罪則有釋字第 509 號的真實抗辯防線。兩罪都是告訴乃論,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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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罵人就成立嗎?
「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公開社團、留言區、限時動態都算。但 2024 年憲法法庭大幅限縮了「侮辱」的範圍:
白話說:看脈絡、看程度。一時口角的情緒性粗話、對公共事務的尖銳批評,可能不構成;針對性、反覆性的貶抑攻擊才是這條罪要處理的。高等法院近期的妨害名譽案件(例如 115 年度上易字第 562 號刑事判決)就是直接引用這個標準審查後維持無罪——罵得難聽,不代表一定有罪;反過來,你要告別人時也要先用這把尺量量。
誹謗:指摘「事實」毀損名譽
跟侮辱的差別:誹謗是講「具體的事」(他收回扣、她偷東西),侮辱是抽象謾罵。網路發文屬「散布文字」的加重誹謗,最重二年。真實抗辯怎麼運作,大法官在釋字 509 講得很清楚:
注意第 310 條第 3 項的但書: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就算是真的也可能構成誹謗——爆料別人的私生活,「我說的是事實」不是免死金牌。
哪些言論不罰?合理評論原則
在 Google 評論給店家一星並描述真實消費經過、對公眾人物的施政發表意見,原則上屬「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界線在評論 vs 造謠:基於事實的意見表達受保護,捏造事實則否。
蒐證與提告流程
- 立刻完整截圖:含發文者帳號、時間、網址與前後文脈絡;直播或限動要錄影存證。
- 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告訴乃論,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提告途徑:就近向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狀;對方是匿名帳號,可在告訴中請檢警調取 IP 資料。
- 民事並行: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慰撫金與回復名譽處分(移除貼文、道歉聲明),可另行起訴或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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