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條款寫得再絕對,也擋不住民法第 252 條那一句。真正決定金額的不是契約寫多少,而是你能不能把「過高」講清楚。
我承攬的工程(或標案、供貨契約)因為逾期或部分項目未完成,業主要沒收全部的履約保證金。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可以請求減少嗎?法院怎麼判斷金額過不過高?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先確認是哪一種違約金
- 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這是法律的預設(第 2 項的「視為」)。債權人取得違約金後,原則上不能再就同一不履行另外請求損害賠償。
- 懲罰性違約金:必須「當事人另有訂定」才成立。債權人除違約金外還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工程與採購契約經常明訂為此類,所以第一步是看契約怎麼寫。
契約寫「全數沒收」,法院一樣能改
「雙方已合意全數沒收」並不能阻止法院酌減。法院判斷「過高」時通常綜合考量:①債權人實際所受損害(重新招標的價差、工期延誤費用、行政成本);②違約情節(全部不履行或遲延、遲延多久、是否可歸責);③違約金占契約總價的比例;④雙方的地位與談判能力;⑤已履行的比例。
⚠️ 主張酌減的一方必須把「實際損害有限」與「情節輕微」具體說明並提出事證,只喊「太高了」通常不會被採納。
兩則實例:減幅不是象徵性的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兩則合起來看,有兩個對實務很重要的結論:①酌減幅度可觀(一則減到 6 成,一則自 2,000 萬減至 500 萬);②酌減之後超收的部分要返還,性質上回到不當得利。所以即使錢已經被扣走、質權已經實行,仍然值得爭取。
已經做了一部分,另有一條可以用
這一條與第 252 條的角度不同:第 252 條看「違約金本身是否過高」,第 251 條看「你已履行的部分對債權人產生了多少利益」。工程與供貨案件多數不是全部沒做,而是做了七八成後卡住,所以這一條特別有用。
舉證重點放在「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已完成工項的估驗計價與驗收紀錄、業主已受領使用或轉包給第三人續作的事實、已完成部分占契約總價的比例。實務上把第 251 條與第 252 條一併主張是常見且有效的策略,因為兩者的審查角度可以互補。
最後,五類資料裡最有力的其實是第四類:重新招標的公告與決標金額。如果重新發包的金額與原契約相近,那就是「損害有限」最直接的證明,它把抽象的「過高」變成具體的數字對比。
常見問題
履約保證金沒收多被認定為違約金。民法§250 II 預設為「賠償額預定性」(取得後原則上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要成為「懲罰性」須當事人另有訂定(可另請求損害賠償)。先看契約怎麼寫,兩者差異很大。
用我的情況問 AI →
§252 得減至相當數額,不因契約寫「全數沒收」而排除。法院綜合考量:債權人實際損害、違約情節與遲延期間、違約金占契約總價比例、雙方談判地位、已履行比例。主張者須具體舉證,只喊太高無效。
用我的情況問 AI →
高雄高分院114上易167:以履保金全數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尚嫌過高」,酌減為6成。臺南高分院114重上72:2,000萬元履保金,酌減後超過500萬元的1,500萬元餘額受領已無法律上原因。酌減幅度可觀,且超收部分須返還。
用我的情況問 AI →
§251: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與§252角度不同(前者看已履行帶來的利益,後者看違約金本身過高)。舉證重點:已完成工項的計價驗收紀錄、業主已受領使用或轉包續作的事實、已完成比例。兩條宜一併主張。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政府採購須先循契約與法令所定爭議處理機制(協議、調解)並注意期間。保證金態樣(現金、定存單設質、銀行保證書、保證保險單)影響業主實現方式與你爭取的對象時點。未實現前爭取阻止,已實現則請求返還超收部分。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五類:①契約與招標文件全套(確認違約金性質與計算基礎) ②履約歷程(施工日誌、進度、指示變更、往來公文,證明遲延原因與已完成比例) ③已完成部分的價值(估驗計價、驗收、業主使用或第三人續作) ④對方實際損害資料(重新招標決標金額與價差,最有力) ⑤同類案件酌減比例。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