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個資法只是規範企業怎麼做。其實它同時給了你五個可以主動使用的權利,而且對方有法定的回覆天數。
有公司(或機關、網站、健身房、補習班)持有我的個人資料,我想要求他們告訴我蒐集了什麼、更正錯誤的部分、或直接刪除。請問我有哪些權利?要怎麼提出?他們多久要回覆我?不理我的話怎麼辦?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五種權利,而且不能被契約拿走
五種權利涵蓋了從「知道你有什麼」到「要求你不要再用」再到「要求你刪掉」的完整光譜。而「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這一句很關鍵:實務上很多會員條款會寫「同意公司永久保存並使用個人資料且不得請求刪除」,那類條款牴觸本條,難以拘束你。看到不必氣餒。
有四種情況,對方本來就該主動處理
實務上最好用的是第 3 項:契約終止、會員退出、活動結束、應徵未錄取,這些都是「特定目的消失」的典型情境,可以直接引用這一項要求刪除。
15 天與 30 天,延長要有書面理由
- 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15 日,得延長不逾 15 日(最長 30 日)。
- 更正、補充、停止、刪除:30 日,得延長不逾 30 日(最長 60 日)。
- 延長必須「以書面通知原因」,只是口頭說在處理不符合規定。天數自「受理」起算,所以你的請求要能證明何時送達。
建議查詢與刪除分兩封寄,因為法定天數不同,混在一起容易被以較長的天數處理。
請求信的六個要素
①身分與識別資訊(會員編號、訂單編號、應徵職缺與日期,但不要過度提供不必要的個資);②明列依據(直接寫個資法第幾條第幾款,讓承辦人知道這是法定請求而非客訴);③具體指明範圍或欄位(越具體越難被以「無法確認範圍」拖延);④說明理由(契約已於某日終止、會員已退出、應徵未錄取,主張特定目的已消失);⑤要求書面回覆並點出法定期限;⑥留存送達證明。
如果對方以「依法令規定必須保存」拒絕,檢驗三件事:①要求指出具體條文而非籠統說依法;②檢驗保存範圍是否必要(為了會計憑證保存交易金額與日期,未必需要繼續保存你的行銷偏好標籤與瀏覽紀錄,可要求刪除或去識別化);③保存不等於可以繼續利用,第 11 條第 3 項的效果有三個(刪除、停止處理、停止利用),即使確實必須保存,你仍可請求「停止利用」,例如不得再用於行銷或提供第三方。這一步常被忽略,但很有用。
常見問題
個資法§3 五種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並明定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所以會員條款中的拋棄約定難以拘束你。
用我的情況問 AI →
§11:①資料不正確應主動或依請求更正補充 ②正確性有爭議應停止處理利用(有但書) ③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應刪除停止(契約終止、退會、應徵未錄取是典型) ④違法蒐集處理利用者亦同 ⑤更正後應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用我的情況問 AI →
§13:第10條之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本)15日內准駁,得延長不逾15日;第11條之請求(更正補充停止刪除)30日內准駁,得延長不逾30日。延長必須以書面通知原因。天數自受理起算,請求要能證明送達時點。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六要素:①身分與識別資訊(不過度提供) ②明列個資法依據 ③具體指明範圍或欄位 ④說明特定目的消失等理由 ⑤要求書面回覆並提醒法定期限 ⑥留存送達證明。查詢與刪除建議分開寄,因法定天數不同。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但書是「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要求對方:①指出具體法令條文而非籠統說依法 ②檢驗保存範圍是否必要(非必要欄位可要求刪除或去識別化) ③即使必須保存,仍可依§11 III請求「停止利用」,例如不得再行銷或提供第三方。
用我的情況問 AI →
①書面催告並指出已逾§13期限,承辦層級通常會提高 ②向該行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訴(個資法採分業管理),附請求信與送達證明 ③民事求償,單案金額通常不高但大規模外洩可循團體訴訟。三條可並行。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