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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 告訴

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從哪一天開始算

六個月不是從事情發生那天算。法條寫的是「知悉犯人之時」,少了這四個字,很多還有救的案子會被自己放棄。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六個月不是從事情發生那天算。法條寫的是「知悉犯人之時」,少了這四個字,很多還有救的案子會被自己放棄

我遭遇的事情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公然侮辱、毀損、過失傷害),但已經過了一段時間。請問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是從哪一天開始算?如果我一開始不知道對方是誰呢?過了期間就完全沒辦法了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整條的重量都在那四個字上

  1. 主體是「得為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的人知悉為準,不是以警方或其他人知悉為準。
  2. 內容是「知悉犯人」,是知道加害人是誰,不只是知道有這件事發生。
  3. 時點是「知悉之時」,不是「行為發生之時」。

一般要達到相當程度的確信,單純的懷疑或聽說通常不足夠,但也不要求已經取得完整證據

匿名、逃逸、事後才查出身分

這正是條文這樣寫的原因。典型情境:匿名帳號辱罵或散布不實訊息車禍後對方逃逸經調閱監視器與車籍才確定財物遭竊或毀損事後才得知行為人匿名訊息騷擾。這些情形,六個月從你確定對方是誰那一刻起算

所以要保留能證明「你何時知悉」的痕跡:警方通知調查結果的公文、收到身分資訊的訊息與日期、機關函文的收文日、監視器調閱與比對紀錄。這些在檢察官審查告訴是否逾期時是最直接的依據。反過來,如果對方一直是你認識的人,起算點通常會被認定為事發當時。

有告訴權的人不只一個時,各自計算

第 2 項明定「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兩層意義:①保護(某一位因不知情、猶豫或身體狀況錯過六個月,不會連累其他人);②各自起算(既然效力不相及,每一位的六個月自然以該人知悉犯人之時分別起算)。在被害人死亡、無行為能力,或父母分別知悉的情形特別重要。

最容易吃虧的一個順序錯誤

與對方協商、談和解、向平台或對方公司申訴,都不等於向有權機關提出告訴,六個月不會因為你在跟對方談而停止。實務上很多人就是先花幾個月談賠償,談不攏才想提告,結果期間已過

正確順序是:先在期間內提出告訴保住權利,再談和解。 談成了可以撤回,談不成也不會失去追訴機會。提出時要能證明時點:報案時索取受理案件證明單並確認日期、筆錄上明確記載「本人提出告訴」、遞狀時取得收文戳或掛號保留回執。

真的過了六個月,也不要只看一條路:①先確認是不是真的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之罪由檢察官依職權追訴,受追訴權時效規範,期間長得多);②重新盤點起算點;③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時效另計;④視領域另有行政申訴管道(個資、消費、勞動、性騷擾各有主管機關)。

最後一個提醒:撤回是你手上最有價值的籌碼,不要太早交出去。 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實務上常見被害人因對方承諾賠償而先撤回,結果對方事後不履行,刑事這條路已經關上。要以撤回換和解,務必先確認款項到帳,或先取得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撤回。

常見問題

§237 I: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不是行為發生日。三層:主體是有告訴權之人、內容是知道犯人是誰而非知道有事發生、時點是知悉之時。單純懷疑通常不足,但不要求已有完整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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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帳號、肇事逃逸、事後才得知行為人的情形,六個月自「確定對方是誰」起算。要保留能證明知悉時點的痕跡:警方通知的公文、收到身分資訊的訊息日期、機關函文收文日、監視器調閱與比對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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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II: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效力不及於他人。所以各自以自己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六個月。在被害人死亡、無行為能力、或父母分別知悉等情形特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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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察機關報案製作筆錄並明確表示提出告訴、或向地檢署遞交告訴狀。要保留時點證明(受理案件證明單、收文戳、掛號回執)。與對方協商或向平台申訴不等於提出告訴,期間不會因協商而停止。正確順序是先提告保權利再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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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先確認是否真為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不受六個月限制,受追訴權時效規範) ②重新盤點起算點(知悉犯人) ③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時效另計 ④視領域另有行政申訴管道。三條路分開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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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回但有兩個限制:①有法定時點界線,過了不能撤回,以撤回換和解要在程序早期談 ②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順序應為先確認款項到帳或取得可執行的和解文件(經核定的調解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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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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