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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羈押

為什麼被羈押,
能不能交保

上了新聞的「聲押獲准」「五百萬交保」——被抓進去為什麼有人關、有人放?羈押不是「先關再說」,它有嚴格的要件;而交保、責付,是被告最重要的救濟。

・6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上了新聞的「聲押獲准」「五百萬交保」——被抓進去為什麼有人關、有人放?羈押不是「先關再說」,它有嚴格的要件;而交保、責付,是被告最重要的救濟。

我(或家人)被檢察官聲請羈押、被法官裁定收押,請問羈押的要件是什麼?為什麼有人被關、有人交保?我可以聲請交保(具保停止羈押)嗎?被羈押後可以怎麼救濟?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01 條:羈押的要件

羈押是偵查或審判中把被告拘束於看守所的強制處分——非刑罰、是保全程序的暫時最後手段,須法官裁定。要件須同時具備:法官訊問+犯罪嫌疑重大+法定事由(逃亡/滅證串證之虞、或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前述之虞、或預防性羈押§101-1)+羈押必要(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小手段不足)。羈押日數有罪可折抵刑期、無罪可請求刑事補償。

交保與不得駁回具保的情形

  1. 具保停止羈押(交保,§110):繳保證金/提保證書停止羈押,逃匿沒入;另有責付、限制住居等較輕手段。
  2. 不得駁回具保(§114):輕罪(最重本刑 3 年以下)、懷胎 5 月以上或產後 2 月未滿、現罹疾病非保外難痊癒者,聲請具保原則不得駁回。
  3. 期間與審查:偵查中不得逾 2 月、審判中不得逾 3 月,延長羈押有次數限制,每次延長前審查必要性。

預防性羈押、聲押時程與家屬能做的事

第 101 條的三個事由都是為了保全程序(怕你跑、怕你串證);但還有一條走的是另一套邏輯——預防性羈押(第 101-1 條),目的不是保全程序,而是防止你再犯。它有兩個限制:①罪名要在法條列舉的清單裡(放火、不能安全駕駛、性侵、傷害、重傷、妨害自由、恐嚇、竊盜、搶奪強盜、詐欺、擄人勒贖、槍砲、毒品製造販賣、人口販運、組織犯罪等);②要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反覆實行之虞」怎麼認定?這是家屬最常誤解的一點——檢方不必證明你「正在準備再犯」,法院看的是犯罪歷程與外在條件有沒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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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很有代表性:被告施用毒品後開車被查獲(不能安全駕駛罪),抗告時主張已坦承犯行、育有幼子、是家中經濟支柱,願以 5 萬元交保或限制住居、定期報到。法院駁回抗告,理由是他自陳 4、5 天就施用一次毒品、平日還開車載未成年子女上學,短期內另有 3 件施用毒品案件偵查中,「係因無法戒除毒癮始於施用毒品後逕行駕車,此等事由不因羈押期間經過而消失」——也就是說,光是保證「以後都讓太太開車」沒有用,要打的是「那個讓我再犯的條件已經改變了」。

  1. 聲押到裁定的時程: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24 小時內具聲請書向法院聲請羈押,未聲請即應釋放(§93)。法院受理後,付予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書繕本後應即時訊問;深夜(午後 11 時至翌日午前 8 時)受理者,於翌日日間訊問。
  2. 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 2 月、審判中不得逾 3 月;延長羈押偵查中不得逾 2 月且以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 月,所犯最重本刑 10 年以下者第一審、第二審各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一次(§108)。羈押期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
  3. 家屬第一時間:立刻委任辯護人(無資力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辯護人能在羈押訊問時到場陳述意見,這是爭取不羈押、改用交保責付的黃金時點,錯過就只能事後聲請。
  4. 家屬要準備的資料:針對「逃亡之虞」備妥戶籍與居住證明、在職或營業證明、家庭與扶養狀況、就學就醫需求;針對「羈押必要」表明願提出保證金或保證書、接受限制住居、定期報到、限制出境出海。針對預防性羈押,重點放在再犯條件已排除(如已入住戒治機構、車輛已處分、離開特定環境)。
  5. 不服就抗告:對羈押裁定、延長羈押裁定、駁回具保聲請的裁定均可提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本文兩則案例都是抗告案)。

法院怎麼說:重罪羈押的「相當理由」認定較寬

強盜案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遭駁回而抗告,抗告駁回。法院援引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重罪羈押:被告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小手段不足以確保程序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程序者,得羈押之。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羈押是最後手段、有嚴格要件(嫌疑重大+法定事由+羈押必要),不是「先關再說」;②被聲押/被羈押,立刻委任辯護人——在羈押訊問時爭取不羈押或以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小手段替代;③被押後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交保)」、對裁定抗告,並主張§114不得駁回情形(輕罪、懷孕、重病)或羈押原因消滅(參本站具保停止羈押、搜索扣押、刑事補償各文)。

常見問題

羈押=偵查或審判中把『被告』拘束於看守所的強制處分,非刑罰、是保全程序(防逃亡、滅證串證)的暫時最後手段,須法官裁定。羈押日數有罪可折抵刑期、無罪可請求刑事補償。因侵害人身自由重大,要件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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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要件(刑訴§101,須同時具備):①經法官訊問;②犯罪嫌疑重大;③有法定事由——逃亡或之虞、滅證/串證之虞、或所犯重罪(死刑無期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且有相當理由認有前述之虞(重罪羈押,認定較寬,本文);④羈押必要(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小手段不足)。另有預防性羈押(§101-1反覆實施特定犯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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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羈押(§101)三要件須同時具備:①經法官訊問且犯嫌重大;②有法定事由(逃亡之虞/滅證串證之虞/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前述之虞);③有羈押必要(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小手段不足)。預防性羈押(§101-1)不同:目的是防再犯而非保全程序、罪名限法條列舉清單、事由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認定寬——不必證明被告正準備再犯,只要犯罪歷程顯示該條件仍存在、未明顯改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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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交保,§110):繳保證金/提保證書停止羈押,逃匿沒入保證金;另有責付、限制住居等較輕手段。第114條:輕罪(最重本刑3年以下)、懷胎5月以上或產後2月未滿、現罹疾病非保外難痊癒者,聲請具保原則『不得駁回』。羈押有期間限制、須定期審查延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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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①立刻委任辯護人(羈押訊問時陳述意見爭取不羈押/交保);②被押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交保)、主張無羈押必要或§114不得駁回情形(輕罪、懷孕、重病);③對羈押/駁回具保裁定『抗告』(本文即抗告);④羈押原因消滅聲請撤銷停止;⑤定期審查延長必要;⑥無罪可請求刑事補償。透過律師爭取交保責付是脫離羈押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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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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