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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 電費超收

房東電費一度收 6 元?
超過台電級距就是超收

台電夏月最高級距一度六塊多,很多套房房東直接收整數「一度 6 元」還說是行情——行情不是法源,級距才是。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租屋族的電費爭議,九成出在一句「我們這邊都收一度 6 元」——但住宅租賃的電費上限不是行情決定的: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白紙黑字規定,每度金額不得超過台電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超過,條款無效,錢可以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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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應記載事項的電費上限

管制結構是兩層: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違反者條款無效;內政部據此在住宅租賃契約規範中明定電費每度不得超過台電當月最高級距。台電電價採累進級距夏月(6-9 月)與非夏月不同——所以「合法上限」是浮動的:非夏月最高級距低於夏月,整年固定收 6 元的房東,在非夏月幾乎必然超收。正確作法是按台電當月電價表的最高級距計價,或雙方約定低於上限的固定單價。

對帳三步:表、價、差額

  1. 抄表:每月固定日期拍照記錄分電表度數——起訖差額就是你的用電度數;入住第一天就拍,避免「上一手的電費」算到你頭上。
  2. 查價:台電官網電價表查當月住宅(表燈非時間電價)最高級距每度金額,與租約單價比對。
  3. 追差:超收=(約定單價-合法上限)×用電度數——以訊息向房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拒絕則向縣市地政局或消保官申訴,累積金額大就走調解或小額訴訟(參本站專文,裁判費千元)。

分電表與公電:三個要寫進契約的細節

其一,分電表核對權:私設分電表沒有強制檢定,要求房東說明總表與各分表的對照——各分表加總遠低於總表,代表公電被灌進了單價。其二,公電分攤:走廊燈、公用洗衣機的電費分攤方式要約明(平均分?按人頭?),不能事後追加。其三,起租基準:入住當天的表底度數寫進契約。這三行字花你三分鐘,省下的是一整年「一度差一塊五、月用三百度、一年五千四」的無感失血——租屋的錢要花在房子上,不是花在別人的抄表魔術上。

法院怎麼說:繳了很多年,照樣要得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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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共用電表、由一方代抄表計費的典型:收費方長年超過約定方式溢收,法院判返還不當得利 154 萬餘元。最有價值的是法院對「你都繳這麼多年了,不就是同意嗎」這個抗辯的回應:付款方是被動倚賴對方抄表統計,按單繳費不等於同意那套計價方式——多年沉默不會把違約洗白成合意。對租屋族的翻譯:就算你已經照「一度 6 元」繳了三年,超收的部分仍然可以依不當得利追回;要做的只是回頭把台電級距與繳費紀錄對出差額(民法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長達 15 年,但證據會隨時間蒸發——現在就開始留紀錄)。

常見問題

每度不得超過台電當月最高級距電價;超過的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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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電價表對照+抄表存證;超收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可申訴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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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電表要能核對、公電分攤要約明、含租金就不得另收;三項都寫進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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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收條款無效,主張返還不構成終止事由;先溝通後申訴,算清成本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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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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