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了車還沒交、買了房還沒點交、貨還在路上——這段時間東西如果毀損、滅失了,是要退錢、還是照樣付款?危險負擔,決定了這筆損失落在誰頭上。
我買了東西(車、房、貨物、設備),在『交付/點交』前後這段期間,東西因為天災、意外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了,請問這個損失是我承擔、還是賣方承擔?我還要付錢嗎?可以退款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73 條: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移轉
買賣的東西在交易過程中毀損滅失(因天災、意外等非可歸責於任一方),損失(危險)由誰承擔?以『交付』為界:交付『前』非因買方事由毀損滅失,危險由賣方負擔(買方可不付價金/退款);交付『後』縱毀損滅失(非可歸責於賣方),危險由買方承擔(仍須付價金)。同時『利益』也自交付時歸買方。危險隨交付移轉。
什麼算「交付」
- 動產以現實交付為準;不動產實務常以『交屋點交』(非過戶登記)為危險移轉時點;網購寄送依指示交運送人時移轉(消費者另受消保保護)。
- 種類物賣方應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特定後危險才移轉;買方受領遲延(該收不收)則危險提前移轉買方(§237)。
- 任意規定:第 373 條可由契約自行約定危險移轉時點(從約定)——建議契約明確約定交付、驗收、危險移轉。
法院怎麼說:土地交付後,危險由買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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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向出賣人購買土地並受交付,4 年多後主張土地遭埋工程廢料污染請求賠償。法院認依民法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移轉予買受人承擔;系爭土地自交付後即在買方支配管理之下,危險早於交付時移轉由買方承擔。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買賣東西的毀損滅失風險以「交付」為界——交付前非可歸責雙方而滅失賣方扛(買方可不付款/退款)、交付後買方扛(仍須付價金);②不動產常以「交屋點交」為危險移轉時點,契約可自行約定;③交付/點交時務必當場查驗、拍照、作成點交紀錄,貴重物考慮投保分散危險,並分清「危險負擔(非可歸責的損失分配)、瑕疵擔保(交付時已有的瑕疵)、債務不履行(可歸責的違約)」(參本站買賣瑕疵擔保、預售屋履約、交屋點交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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