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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糾紛 / 給付不能

東西沒了、一物二賣:
給付不能怎麼賠

賣方把已經賣你的房子又過戶給別人——這叫給付不能,法律讓你請求賠償,但先搞懂「可不可歸責」決定一切。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付了訂金要買房,結果賣方轉頭把房子用更高價賣給別人並過戶——這在法律上叫給付不能:契約成立後,給付變成不可能履行。能不能求償、賠多少,取決於一個核心問題:這個不能,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可歸責(故意一物二賣)要賠損害(民法第 226 條);不可歸責(天災滅失)則免責(第 2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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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歸責:免給付義務

颱風沖走特定貨物、地震震毀指定藝術品——這類非因債務人過失的滅失,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但法律留了一手:債務人若因此取得代償利益(保險理賠、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債權人可請求讓與或交付(代償請求權),避免債務人「東西沒了還賺一筆」。

可歸責:損害賠償

一物二賣是最經典的可歸責給付不能:賣方明明已賣給你,卻又賣給第三人並辦妥過戶,對你即陷於給付不能。此時你得請求損害賠償(填補履行利益)——定金、價差、所失利益都可能在內;若屬雙務契約,還可不經催告解除契約(第 256 條)。

法院實例:一物二賣的損害賠償

下列判決正是一物二賣的教科書案例:出賣人與買方成立買賣後,竟以更高價把同一標的賣給第三人並辦竣移轉登記,法院認其陷於給付不能,買方得依第 226 條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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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決學到三件事:一物二賣不是單純違約,而是給付不能;賠償範圍包含違約定金與所失利益;以及——買到手前若擔心對方一物二賣,預告登記、假處分才是真正能鎖住標的的保全手段。

給付不能自保重點

  1. 大額交易辦預告登記:不動產買賣付了款尚未過戶前,辦預告登記阻止賣方再處分。
  2. 約定高額違約金/定金加倍:提高一物二賣的違約成本,並方便計算損害。
  3. 保全代償利益:標的因意外滅失時,主張讓與保險金等代償利益(第 225 條第 2 項)。
  4. 及時解約止損:可歸責給付不能得不經催告解除(第 256 條),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常見問題

給付變成不可能履行(標的滅失、一物二賣已過戶);與遲延、不完全給付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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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不可歸責則免責(第 225 條);可歸責才要賠(第 2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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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第 226 條求償(定金、價差、所失利益)並解約;事前可辦預告登記或假處分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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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得回。對待給付義務消滅、已付價金可請求返還;並得請求讓與代償利益(第 225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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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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