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訂金要買房,結果賣方轉頭把房子用更高價賣給別人並過戶——這在法律上叫給付不能:契約成立後,給付變成不可能履行。能不能求償、賠多少,取決於一個核心問題:這個不能,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可歸責(故意一物二賣)要賠損害(民法第 226 條);不可歸責(天災滅失)則免責(第 2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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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歸責:免給付義務
颱風沖走特定貨物、地震震毀指定藝術品——這類非因債務人過失的滅失,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但法律留了一手:債務人若因此取得代償利益(保險理賠、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債權人可請求讓與或交付(代償請求權),避免債務人「東西沒了還賺一筆」。
可歸責:損害賠償
一物二賣是最經典的可歸責給付不能:賣方明明已賣給你,卻又賣給第三人並辦妥過戶,對你即陷於給付不能。此時你得請求損害賠償(填補履行利益)——定金、價差、所失利益都可能在內;若屬雙務契約,還可不經催告解除契約(第 256 條)。
法院實例:一物二賣的損害賠償
下列判決正是一物二賣的教科書案例:出賣人與買方成立買賣後,竟以更高價把同一標的賣給第三人並辦竣移轉登記,法院認其陷於給付不能,買方得依第 226 條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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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決學到三件事:一物二賣不是單純違約,而是給付不能;賠償範圍包含違約定金與所失利益;以及——買到手前若擔心對方一物二賣,預告登記、假處分才是真正能鎖住標的的保全手段。
給付不能自保重點
- 大額交易辦預告登記:不動產買賣付了款尚未過戶前,辦預告登記阻止賣方再處分。
- 約定高額違約金/定金加倍:提高一物二賣的違約成本,並方便計算損害。
- 保全代償利益:標的因意外滅失時,主張讓與保險金等代償利益(第 225 條第 2 項)。
- 及時解約止損:可歸責給付不能得不經催告解除(第 256 條),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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