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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糾紛 / 同時履行抗辯

你不給付我就不給付:
同時履行抗辯怎麼用

「你先給我看到貨,我才付尾款」——這句話在法律上叫同時履行抗辯,用對了是護身符,用錯了變違約。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買賣、承攬、租賃這類雙方互負對價的契約(法律上叫雙務契約),有一條保護你的規則:對方沒先給付,你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民法第 264 條)——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白話說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這把盾有兩個破口:你若有先給付義務(先付訂金、先交貨),就不能主張;對方已為部分給付時,你全部拒絕若違反誠信,也不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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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麼規定:同時履行的盾牌

關鍵在「對待給付」四個字:你拒絕的給付,必須和對方應為的給付互為對價。買方付款 vs 賣方交貨、屋主交屋 vs 買方付尾款、業主付工程款 vs 承包商完工——這些都是典型。反之,如果契約明訂你要先付、先做,第 264 條但書就把盾牌收走了。

實務怎麼運作:對待給付判決

很多人以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就能「不用付錢」,其實不是。它是一時的抗辯權——法院審理後不會駁回對方,而是判一個對待給付判決:命你「於對方為某給付的同時」給付。也就是說,對方一旦履行,你的義務立刻到期。所以被訴時一定要主動具體提出,指明對方該做什麼,否則法院可能直接判你單純敗訴。

法院實例:買方以同時履行抗辯拒付價金

以下判決是同時履行抗辯的典型場景——買受人以出賣人尚未完成應為之給付為由,主張在對方履行前拒絕自己的價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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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決可以學到: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不是耍賴,而是要明確指出對方哪一項對待給付還沒做;法院會逐項檢視雙方義務的對價與先後,決定你是否真的可以「等他先動」。

實務自保重點

  1. 契約寫清楚履行順序:誰先給付、分幾期、驗收標準——順序一旦約定「你先」,同時履行抗辯就用不上。
  2. 留證據證明對方未履行:對帳單、驗收紀錄、通訊往來,是你日後主張抗辯的根據。
  3. 部分瑕疵不要全拒:對方大致履行只剩小瑕疵時,改主張瑕疵擔保、減少價金或就未完成部分抗辯,避免自己反成違約方。
  4. 被告務必主動抗辯:訴訟中具體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爭取對待給付判決,而不是沉默挨打。

常見問題

限雙務契約(買賣、承攬等互負對價);對方未給付前你可拒絕自己的給付(第 2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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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約定你先給付者(先付訂金、先交貨)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第 264 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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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已部分給付時,全部拒絕若違反誠信則不許(第 264 條第 2 項);通常只能就未履行部分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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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主動提出,法院會判『對待給付判決』(對方履行的同時你才須給付),不提就視為單純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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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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