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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非都市土地

農地放鐵皮屋
不改可能被判刑

非都市土地的違規使用,罰則設計是三段式的:先罰錢並限期改正,不改就按次罰加斷水斷電強制拆除,再不改還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最後那一段刑責,是很多人完全沒有意識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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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的違規使用,罰則設計是三段式的:先罰錢並限期改正,不改就按次罰加斷水斷電強制拆除,再不改還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最後那一段刑責,是很多人完全沒有意識到的。

我在農地或山坡地上蓋了農舍、資材室或鐵皮屋,被公所查報違規使用。請問怎麼判斷有沒有違規?罰多少?會被斷水斷電嗎?不拆會不會被判刑?可以補申請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三層判斷:分區、使用地、容許項目

第三層最容易出錯,因為「容許」往往附條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97 號判決指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3 項附表一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雖容許作「農作產銷設施」使用,然其附帶條件明確規定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辦理。所以蓋一座資材室或溫室並不當然違法,關鍵在有沒有依規定申請容許使用

第 21 條:第二段就有斷水斷電

第 2 項的手段清單值得逐項看:按次處罰、停止供水、停止供電、封閉、強制拆除、其他恢復原狀措施,而且費用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三種身分並列,出租土地給別人違規使用的地主也在其中

第 22 條:第一張罰單不是結束,是刑責的起點

條文用的是「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所以刑事責任與行政上的強制執行是並行的,不是二擇一。近期的地方法院判決反覆出現這種案件(桃園地院 115 年度審簡字第 663 號、第 718 號;橋頭地院 115 年度簡字第 1396 號),而橋頭地院判決記載的證據結構是:區公所函暨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現況照片、農業局函

所以收到限期改正的處分後,如果確實無法在期限內完成,務必留下具體的處理紀錄(委託拆除的契約、施工排程、申請補正的收件證明),並在期限屆至前向機關陳報,爭取展期或說明不可歸責的事由。

三種常見抗辯,兩敗一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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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前都沒人管」:不能免責。信賴保護的前提是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基礎,而機關過去沒有取締並不構成公法上的信賴基礎,因為法令狀態從未改變。
  2. 我已經改了」:時點很重要。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868 號判決記載,上訴人係於處分作成後才完成清運改正,法院因此論明其確有故意不遵行
  3. 我已經盡力管理」:這一個有機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巡簡字第 11 號判決是少見的撤銷案例:堪認原告已積極主動管理系爭土地促使除去違規使用情形,已盡管理維護之義務,難謂有違章行為之故意過失。關鍵在能不能證明有發函催告承租人、終止租約、提起訴訟、報請機關處理等具體作為,而不是只有口頭勸阻。

第 15 條之 1 以下:分區變更不是補件

為開發利用而變更分區,要擬具開發計畫、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取得擬定機關許可;實體條件是第 15 條之 2 的五款且須同時具備;取得許可後還要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第 15 條之 3)。程序期限是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審議、擬定機關九十日內通知結果,得延長一次(第 15 條之 4)。

整套流程動輒半年以上,絕不是「先蓋再說、之後補辦」可以解決的。最後提醒:如果土地同時位於山坡地範圍,還要疊加水土保持法的水土保持計畫義務,兩套管制是並行的。

常見問題

三層判斷: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管制規則容許使用項目及附帶條件。§15 I:非都市土地應按照分區使用計畫製定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臺中高行114簡97: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6 III附表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雖容許作農作產銷設施使用,然附帶條件明確規定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辦理;農業發展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高雄高行115地訴22:未依農業發展條例§8-1 II申請農業使用容許,違反管制規則§6,即違反區域計畫法§1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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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萬至三十萬,第二段即有斷水斷電。§21 I:違反§15 I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21 II:經限期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21 III罰鍰逾期不繳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費用負擔對象為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三者並列。§17:區域計畫實施時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分區使用計畫,經令變更使用或拆除所受損害應予適當補償,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政府核定(適用前提為先有建物後有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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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22: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要件:已受§21處分被限期改正、不依限履行;刑責與行政強制執行並行。近期案例:桃園地院115審簡663、718、橋頭地院115簡1396,案由均為違反區域計畫法。橋頭地院115簡1396證據:被告偵查中坦承,並有區公所函暨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現況照片、農業局函在卷。花蓮高分院110上易74呈現行政到刑事之完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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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責。高雄高行115高上5:區域計畫法實施後,非都市土地應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依其適用項目類別進行管制之法令狀態從未改變,上訴人自無由僅執先前並未加以取締等情而免責(機關未取締不構成信賴基礎)。最高行政法院111上868:上訴人於處分作成後始完成清運改正,論明確有故意不遵行(事後改正不使已成立之違規消失)。高雄高行114巡簡11(撤銷案例):堪認原告已積極主動管理系爭土地促使除去違規使用情形,已盡管理維護之義務,難謂有違章行為之故意過失。所有權人應能證明已積極採取除去違規之作為(發函催告、終止租約、提起訴訟、報請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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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為完整開發許可程序。§15-1 I兩途徑:①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得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②為開發利用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向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15-1 II許可前應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15-2 I五款許可條件須同時具備:國土利用適當合理、不違反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妥適規劃、與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相互配合、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15-3 I應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得以可建築土地抵充)。§15-4六十日內報請審議、九十日內通知結果,得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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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I: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16 II分區圖複印本發交鄉鎮市公所保管,備供人民免費閱覽。查詢管道:地籍謄本與土地登記資料、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鄉鎮市公所分區圖、向縣市政府地政或城鄉發展單位申請書面查詢。提醒:「農地」非法律上分區名稱,同名土地可能屬不同分區與使用地;既有建物不代表合法;位於山坡地者尚須疊加水土保持法義務。§14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調查勘測,設有圍障者應事先通知,致生損失者應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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