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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 買賣

買到瑕疵品,
能退能減價嗎

買到調表的中古車、漏水的房子、功能不符的商品——賣方一句「賣出去就不管了」,在瑕疵擔保面前站不住腳。這是法定責任,不管賣方知不知情、有沒有錯。

・6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買到調表的中古車、漏水的房子、功能不符的商品——賣方一句「賣出去就不管了」,在瑕疵擔保面前站不住腳。這是法定責任,不管賣方知不知情、有沒有錯。

我買的東西有瑕疵(中古車調表/事故車/泡水、房屋漏水、商品功能不符或以次充好),請問我可以要求退貨解約、減少價金或賠償嗎?賣方說『現況交付、賣了不負責』有效嗎?有沒有期限?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54 條:出賣人應擔保物無瑕疵

賣方賣給你的東西,交付時必須無減損價值/通常效用之瑕疵、具所保證之品質。凡依通常交易觀念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瑕疵(中古車調表/事故/泡水、房屋漏水海砂、商品功能不符以次充好)。買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359)、請求損害賠償(§360)。

「現況交付」不是免死金牌

  1. 法定無過失責任:瑕疵擔保不以賣方有故意過失為必要——縱瑕疵非賣方所為、不知情,仍要負責。
  2. 故意隱瞞的免責約定無效: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者,免除或減輕擔保的特約無效(§366)——故意隱瞞調表/泡水/事故的,現況交付也要負責。
  3. 從速檢查通知 + 期間:受領後應從速檢查、發現瑕疵即通知(§356,怠於通知視為承認);權利於交付後 6 個月/契約成立後 5 年消滅(§365,故意隱瞞者不受限)。

法院怎麼說:中古車調表,現況交付也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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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以 63 萬買中古賓士,後發現里程數曾遭由 60 萬公里調降(調表),依民法第 359 條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賣方抗辯調表非其所為、約定以現況里程交付。法院認賣方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縱調表非其所為、縱約定現況交付):瑕疵擔保是法定責任、不以賣方有故意過失為必要;里程異常屬欠缺通常效用之瑕疵,判命解約返還價金。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買賣的東西有瑕疵,賣方的瑕疵擔保是「法定無過失責任」——不看他知不知情、有沒有錯;②「現況交付/概不負責」不是免死金牌,賣方「故意隱瞞」的瑕疵免責約定無效;③買到瑕疵品要「從速檢查、書面通知賣方並留證」,按「解約/減價/賠償」主張,注意交付後 6 個月的權利期間(賣方故意隱瞞者不受限),高價爭議可鑑定(參本站承攬瑕疵擔保、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商品責任各文)。

常見問題

賣方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擔保物於交付時無減損價值/通常效用之瑕疵、具所保證品質(民§354)。凡依通常交易觀念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品質而不具備即為瑕疵(如中古車調表、房屋漏水)。買方得解約、減少價金(§359)、請求損害賠償(§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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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是法定無過失責任,不以賣方有故意過失為必要(本文)。『現況交付/免除擔保』特約原則有效,但:①買方已知或已被告知的特定瑕疵不能再主張;②賣方『故意不告知』的瑕疵,免責約定無效(§366)——故意隱瞞調表/泡水/事故的,現況交付也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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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或減價(§359,解約顯失公平者僅得減價);嚴重可解約退款、輕微減價(本文調表車判解約)。務必『從速檢查、發現瑕疵即通知』賣方(§356,怠於通知視為承認)。權利期間:交付後6個月/契約成立後5年(§365,賣方故意不告知者不受限)。缺保證品質或故意隱瞞得請求損害賠償(§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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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物之瑕疵擔保(§354買現成物)/承攬瑕疵(§492客製工作,先催告修補)/意思表示錯誤(§88物之性質錯誤可撤銷,可競合)/消保法商品責任(§7缺安全性致損害的無過失賠償)。步驟:從速檢查、書面通知賣方留證、要求解約/減價/賠償、消費調解或起訴、高價爭議鑑定、可多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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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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