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頭款、免聯徵、月付幾千就開走」——以租代購撐起了台灣中古車市場的一大塊。契約上寫著「租」,實際上多半是分期買車。這個名實之差,平常沒人在意;但在你遲繳的那一天,它決定了一件事:對方能不能直接把車拖走。
我用以租代購的方式買了一台車,每個月繳分期,結果只遲繳了一期,對方就直接把車開走說要收回,還說我已經繳的錢都不退。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可以要回已經繳的錢嗎?車子到底是誰的?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6 條:先開車、付清才過戶,就是附條件買賣
法律看的是實質,不是契約標題。以租代購的典型長相——車先交給你開、所有權(行照)留在業者名下、繳完最後一期才過戶——正是第 26 條寫的附條件買賣。真正的融資性租賃另有一組特徵:契約以租賃文字為主、租賃物為承租人特定功能需求而購置、承租人終止權受限、常以特約排除出租人的維持修繕義務等,要綜合判斷。定性之所以是主戰場,是因為它連動三件事:車是誰的、什麼情況能拖走、拖走後已繳的錢怎麼算。
取回權有邊界:不是遲繳就能開走
第 28 條把取回權綁死在三種情形(不依約償還價款、不依約完成特定條件、擅自出賣出質處分),而且要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更關鍵的是,取回不等於沒收:第 29 條規定買受人得於取回後10 日內以書面請求再行出賣;出賣人縱無請求,亦得於取回後 30 日內再行出賣;若未受請求、又於 30 日內未再出賣,出賣人無償還已付價金之義務,契約失其效力。實務上還有兩個常見破口:違約條款是不是事後才加註在契約或借據上(被證明是交車後補寫的,拘束不了你),以及你是不是真的違約——本期款還沒到期就先拖車,說不過去。
法院怎麼說:名為租購,實為附條件買賣,拖車報廢者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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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以「分期租購」方式向賣方買了兩台廂型車,簽了買賣合約書、借據與本票。賣方在當期款尚未到期前就以「侵占」為由報警協尋,兩天內把第一台車拖走當天報廢,十天後找到第二台也領回報廢。法院先處理定性:契約標題就是「買賣合約書」、全部以分期為付款條件、車輛並非為買方特定功能需求而購置、也沒有排除賣方的維修義務,再加上賣方自己在偵查中說「當初賣車給他方便分期」,因此與融資性租賃的要件有異,只是為了在付清前保有所有權而已,定性為附條件買賣。再處理違約:賣方主張「不可借他人使用、不可無照駕駛」的條款,經賣方自認是交車後才加註的,證人證述又有瑕疵,舉證失敗;於是在買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拖車報廢,車已無法再交付,構成可歸責於賣方的給付不能,買方得解除契約、依民法第 259 條請求回復原狀。最後的算帳很現實:賣方主張的「每日 1,800 元使用利益」不被採(車型不符、無出廠年份、與長期買賣情境不同),法院改以賣方自己寫在契約上的月租 1 萬 2 千元換算每日 400 元,乘上實際使用天數扣抵,再扣代墊的罰鍰、ETC 與停車費,判賣方返還 7 萬 5,151 元並返還本票與借據;賣方主張車輛已毀損要求賠償的部分,因無積極證據證明損壞及因果關係,不採。三個帶得走的重點:契約簽名前把空白欄位劃掉並全份拍照,防止事後加註;車被拖走後 10 日內以書面請求再行出賣,守住價金結算的位置;保留每一期的繳款證明,因為「有沒有違約」是所有爭議的起點(參本站分期付款陷阱、定型化契約、債務催收界線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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