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無照駕駛」曾經被當成小違規——114 年修法終結了這件事:機車1 萬 8 起跳、汽車3 萬 6 起跳、車輛當場拖走、十年內累犯遞增、肇事致重傷死亡車輛得沒入。這篇把第 21 條的罰則結構、車主連帶責任與行政法院的最新界線一次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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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罰鍰、扣車、沒入的三層結構
三層讀法:第一層罰現在——罰鍰+當場扣車(移置保管,領車還要繳費);第二層罰未來——違規者之後考領的駕照吊扣 1-2 年起,肇事致死傷加碼到吊銷不得再考;第三層罰累犯——10 年內第 2 次頂格罰、第 3 次起每次加 1 萬 2,上不封頂。另外保險的隱藏成本:無照駕駛肇事,強制險理賠後保險公司可向駕駛人代位求償,任意險則多屬除外不賠——無照上路等於裸奔。
五種態樣+兩個連帶
- 五種無照:從未考照/持機車照開汽車/偽變造駕照/吊銷註銷後駕駛/吊扣期間駕駛——後兩種還會把(未來的)駕照一併賠進去。
- 車主連帶:借車給無照者,車主同額受罰+牌照吊扣 3 個月起;免責唯一路徑是證明查證過駕照。
- 家長連帶:未成年無照,通知法定代理人;肇事賠償依民法 187 家長連帶——這是所有連帶裡最貴的一種。
法院怎麼說:加重條款不能無限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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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駕駛人因酒駕被吊銷駕照,多年後仍未考回駕照就開車被攔,監理所除本罰外再依第 21 條第 3 項(吊銷「期間」內駕駛)加罰 1 萬 2 千元——行政法院說不行:第 3 項的「吊銷期間」指第 67 條不得重新考領的法定期間,不是「只要沒考回照就永遠算吊銷期間」,否則加重期間因人而異,違反法律明確性。注意這不是脫罪:期間過後無照上路,本罰照樣 3 萬 6 起跳,只是不再疊加第 3 項。這件判決的通用教訓:收到罰單,每一個加重項目都值得核對法定要件——監理機關引用機關函釋,不代表法院會買單(申訴程序參本站交通罰單申訴專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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