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流傳的「拒測攻略」——攔檢前停車走人、死不吹氣——建立在一個過時的想像上:沒有濃度就罰不了。現行法的回應冷酷而完整:拒測本身就是 18 萬、吊銷駕照+車牌吊扣兩年、十年內再犯 36 萬起跳;而「我已經下車了」的抗辯,行政法院也已正面封殺。
我停好車下車後被警察攔住要求酒測,我覺得我已經不是在開車了就拒絕,結果被開18萬罰單還要吊銷駕照,這樣合法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5 條第 4 項:拒測的完整價目
- 當次:罰鍰 18 萬+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吊銷駕照+吊扣車牌 2 年(第 9 項)。
- 再犯:10 年內第 2 次 36 萬、第 3 次起按前次再加 18 萬,並得公布姓名照片。
- 對照組:乖乖吹氣超標,機車罰 1.5-9 萬、汽車 3-12 萬+吊扣駕照——拒測永遠比被驗到貴,這是立法故意的。
「我沒在開車」的三種變形,全被封殺
變形一「我停好車了」——判準是「甫完成之駕駛行為」,員警有酒味、監視器等事實研判即可要求;變形二「我停車後才喝的」——要有憑證(發票、購買紀錄、監視器),空口說白話會被認定飾卸之詞;變形三「你沒看到我開」——路口監視器、目擊者、引擎溫度都是拼圖。唯一真實存在的防線是程序:員警須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並全程錄影(裁罰細則第 19-2 條)——程序沒做滿的裁罰,行政訴訟有撤銷空間;做滿了的,神仙難救。
法院怎麼說:下車買麵,測照樣測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本案駕駛人把車斜停在禁停紅線、占掉大半車道去買麵,員警靠近聞到濃厚酒味、調路口監視器確認他剛開車——他先否認自己是駕駛,被多次告知後果後說「我直接拒測」,事後又改口「停車後才去超商買酒喝」——法院逐一擊破:下車不阻卻酒測、改口無憑證與常情不符、員警錄影+告知程序完備,18 萬+吊扣牌照 24 個月維持。這件判決其實是寫給所有心存僥倖者的完整說明書:制度已經把每一條後門都標好了價格;酒後的正確選項清單上,從來只有代駕、計程車和朋友的沙發(酒駕刑責與同車乘客連坐另參本站酒駕專文)。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