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3

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具刑事被告身分之自然人,亦受保障
  • B 人民身體完整不受侵犯與傷害之身體權,非屬保障範圍
  • C 內政部移民署並非所稱之警察機關,故其要逮捕、拘禁人民,須經法院同意
  • D 法律限制人身自由,非屬刑事處罰者,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依釋憲實務見解,適用中度審查標準予以審查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C明顯違反釋字第708號。該號解釋針對外國人受驅逐出國前的收容,認為在「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由移民署自行決定暫時收容並非當然違憲,違憲的是未給即時司法救濟、以及超過該期間仍不由法院審查決定的部分。換言之,移民署這類行政機關在合理短期內本得自為收容處分,並非一律要先經法院同意,故C錯誤。A正確,憲法第8條的保障不限於刑事被告。B也正確,人民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釋字第689號是定位在憲法第22條而非第8條人身自由。D正確,限制人身自由但非刑事處罰者,其法律明確性採較刑罰為寬、但高於一般的中度標準審查。

釋字第708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

官方原文 ↗
釋字第689號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亦與上開闡釋之一般行為自由相同,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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