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24 題
甲欲新建大樓,向A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得建造執照。數月後,A機關發現建造執照核發有違誤,乃決定將該執照撤銷。甲表示其已購入建材,準備進行工程,撤銷建造執照將造成其重大損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於建造執照之違法,取得執照時並不知情,其信賴仍未必值得保護
- B 假設甲的信賴值得保護,而建造執照之程序違法只要甲提供其手上已有之文件即可補正,A機關即不得逕予撤銷
- C 若甲之信賴值得保護,而建造執照之違法所涉法規乃在保障公共安全之重大利益,A機關仍得依法撤銷
- D A機關撤銷建照執照後,對甲所遭受之財產上損失給予補償,甲若對補償金額不服,得提起撤銷訴訟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本題問「錯誤」。D錯在救濟類型: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3項,補償之爭議及金額不服者應提起「給付訴訟」而非撤銷訴訟。A正確,信賴保護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且無第119條情形,甲不知情只排除其中一項事由,故仍「未必」值得保護。B正確,程序瑕疵若屬第114條得補正且補正不難,基於比例原則應先補正而非逕予撤銷授益處分。C正確,依第117條但書第2款,須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才不得撤銷;涉公共安全重大公益時仍得撤銷。
行政程序法 第120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官方原文 ↗
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