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31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市長應列席說明施政綱要,但不受質詢
  • B 市政府秘書長應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 C 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應提出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 D 市政府二級機關首長應提出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依地方制度法第48條,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同條並規定議員對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有質詢權,分為施政總質詢與業務質詢。故一級單位主管既須提出業務報告,亦須備質詢,C正確。A錯在市長提出的是施政報告而非施政綱要,且應接受施政總質詢,並非不受質詢。B錯在秘書長為幕僚長,非條文所定應提報告之一級單位主管,且施政報告係市長之職責。D錯在條文限於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二級機關首長不在應提出業務報告並備質詢之列。

地方制度法 第48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直轄市議員……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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