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國際公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60

關於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以成立該組織之條約明示規定者為限
  • B 國際組織就其受雇人員執行職務時因他國不法行為所受之損害,得對該國請求賠償
  • C 具有國際法律人格之國際組織,在其會員國當然取得國內法上之法律人格
  • D 國際組織內部之法律爭端,均受該組織總部所在地國之司法管轄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國際法院在聯合國服務中所受損害賠償案的諮詢意見指出,聯合國具有國際法人格,對於其受僱人員執行職務時因他國不法行為所受的損害,得以組織本身的名義向該國提出國際求償,即所謂的職務保護,故B正確。A錯誤,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並不以組織約章明文規定者為限,也可由組織的宗旨、職能及實踐推導出默示的人格。C錯誤,國際法上的人格與各國國內法上的法人資格是兩回事,後者仍須依會員國國內法或總部協定等取得,並非當然享有。D錯誤,國際組織享有管轄豁免,其內部爭端多由組織的行政法庭或約定機制處理,不當然受總部所在地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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