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國際公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62

關於領土主權之得喪變更及其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國因行使自衛權而占領侵略國之部分領土,得逕行主張取得該領土主權
  • B 一國得僅依「既存占有原則(doctrine of uti possidetis)」主張固有疆域之領土主權
  • C 一國得僅因地理上之毗鄰或地質上的延伸關係而取得該領土之主權
  • D 因條約移轉領土主權,受讓國有義務賦予移轉領土上人民以受讓國之國籍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領土主權的移轉必須有國際法上正當的權原。A的征服取得在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武力後已不被承認,行使自衛權而占領侵略國領土只是暫時的軍事占領,不生主權移轉的效果。B的既存占有原則,是殖民地獨立時用來推定新國家間邊界沿用原殖民行政界線的原則,不能單獨拿來主張固有疆域的領土主權。C的地理毗鄰或地質延伸在帕爾馬斯島仲裁中已被明確否定,地理上接近本身不是權原。D則符合國家繼承中關於自然人國籍的通說,領土因條約移轉時,受讓國對移轉領土上的慣常居民負有賦予國籍的義務,以避免造成無國籍狀態,故選D。

中華民國憲法 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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