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國際公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63

關於防空識別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航經防空識別區之外國航空器,有義務事前對劃定國提交飛航計畫書
  • B 防空識別區須以飛航情報區為其劃定範圍
  • C 防空識別區由劃定國片面劃定,目的為基於防空需要迅速定位並管制他國航空器
  • D 防空識別區一經劃定,其效力等同於一國之領空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防空識別區是國家基於防空需要,在領空以外的空域單方面劃設,要求航空器提前通報身分與航路,以便及早定位、識別甚至攔截,海洋法公約與芝加哥公約都沒有明文授權,性質上就是劃定國的片面措施,故C正確。A錯在義務對象,只有意圖進入該國領空的航空器才須事前提交飛航計畫,單純穿越識別區而不進入領空者並無此義務。B錯在防空識別區與飛航情報區是兩套不同制度,前者出於防空軍事需要,後者是民航飛航服務的分區,兩者範圍不必一致。D錯在識別區並非領空,劃定國不因劃設而取得該空域的主權。

民用航空法 第2條第7款

七、航路:指經民用航空局指定於空中以通道形式設立之管制空域。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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