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國際私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67 題
A公司係由我國人甲、乙及日本人丙(在臺北有住所)共同出資,依英屬維京群島法律設立。甲、乙二人在香港酒店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將丙解除代表人職務。丙遂主張股東會決議違法,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假設本案無國際管轄權爭議,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依我國法
- B 依英屬維京群島法
- C 依日本法
- D 依香港法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A公司雖然由我國人甲、乙與日本人丙出資,股東會又開在香港,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A公司既然依英屬維京群島法設立,本國法就是英屬維京群島法。而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能否解除代表人職務,屬於第14條所列的法人內部事項,包括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一律依其本國法決定。所以丙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我國法院應適用英屬維京群島法,選B。出資股東的國籍、股東會的召開地、股東的住所地都不是這裡的連結因素,A、C、D均不可採。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3條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
官方原文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4條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九、法人之其他內部事項。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