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國際私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66

甲為無國籍人,生長在A國,於18歲時赴B國留學,現年21歲,留學期間居住於B國某大學之宿舍。依A國法,甲之住所已遷至B國;依B國法,甲尚未在B國取得住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時,法院應如何決定準據法?

  • A 甲有多數住所,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 B 甲有多數住所,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 C 甲住所不明,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 D 甲住所不明,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甲是無國籍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應適用本國法時改用住所地法。接著要決定住所在哪:依A國法他已經遷出A國,依B國法他還沒有取得B國住所,兩邊都不承認自己是住所地,形成住所的消極衝突,結論是住所不明,而不是有多數住所,所以A、B先排除。住所不明時,第4條第2項明定適用其居所地法,甲留學期間住在B國某大學宿舍,居所在B國,故應適用B國法,選D。C所稱關係最切之法律,是有多數住所或多數居所時才使用的連結因素,本題並不適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官方原文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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