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國際私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69 題
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得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且其合意應以書面為之
- B 關於不動產,夫妻得合意適用其所在地法
- C 夫妻於我國法院起訴後,得合意適用我國法律
- D 夫妻合意適用外國法時,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1項,夫妻財產制的當事人意思自主受到雙重限制:選法範圍只限於夫妻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而且合意必須以書面為之,A的敘述兩個要件都符合,故正確。B錯在第48條第3項處理不動產的方式,是指依不動產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前二項,屬於所在地法的強制介入,並不是開放夫妻合意選擇所在地法。C錯在我國法未必是夫妻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不能只因為在我國法院起訴就合意適用我國法。D錯在第49條規定的是夫妻財產制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我國法,並沒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設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8條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官方原文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9條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