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68

甲列乙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命乙賠償新臺幣(下同)8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擴張聲明為請求法院判命乙賠償15萬元,經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法院仍得依原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 B 第一審程序中,法院不得因調查證據所需之時間、費用與甲之請求顯不相當,即不調查證據
  • C 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無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D 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上訴,不限於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請求8萬元屬小額程序。擴張聲明為15萬元後雖已逾10萬元,但依第436條之8第4項,給付金錢之訴在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時,自得續依小額程序審理,故A正確。B錯誤,第436條之14第2款明定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為公平裁判。C錯誤,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D錯誤,小額程序的上訴依第436條之24第2項限於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非不受限制。

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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