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67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仍得由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 B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同條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 C 由簡易程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定,為免影響程序安定及延滯訴訟,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 D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並為本案辯論,經一審判決者;上訴後,上訴人仍得主張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誤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應適用通常程序的事件,屬程序上的瑕疵,但當事人知悉後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依第427條第4項視為已有合意適用簡易程序,責問權亦已喪失,上訴後不得再以第一審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請求廢棄發回,故D錯誤。A正確,第427條第3項允許不合前二項規定的訴訟以文書證明的合意適用簡易程序。B正確,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2項各款事件案情繁雜或金額逾第1項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裁定改用通常程序。C正確,同條第6項明定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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