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70

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以受敗訴判決者為限,對於勝訴判決,不論有無不利於己之情事,均不得提起上訴
  • B 一審判決兩造各一部勝敗,二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上訴無理由,惟一審判決就被上訴人一部敗訴部分有誤,被上訴人雖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二審法院仍應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並就被上訴人所受不利判決廢棄改判,以改正一審判決之違誤
  • C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職權將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始符公平
  • D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固應表明於上訴狀,惟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之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上訴聲明的範圍只是不服程度的表明,並非確定不變,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其上訴聲明,這是實務一貫見解,故D正確。A錯在形式上勝訴但判決內容仍有不利益者,也有上訴利益,「不論有無不利於己之情事」過於絕對。B錯在違反處分權主義,被上訴人既未上訴或附帶上訴,其敗訴部分未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不得逕予廢棄改判。C錯在第395條第2項規定應「依被告之聲明」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法院只須告以得為聲明,並非依職權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395條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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