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71

原告甲起訴,先位請求被告乙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主張兩造間就A地之某日買賣契約已經解除,並稱倘法院認其解除契約不合法,乙亦應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備位請求)。第一審判命乙返還價金,乙對之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法院縱認系爭買賣契約尚未經合法解除,因甲對於備位請求部分未聲明不服,即不得就該部分為判決
  • B 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不得反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契約所生買賣關係存在
  • C 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主張其基於某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對甲有借款債權300萬元,所以甲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在此情形下,受訴法院應向乙闡明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
  • D 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主張其基於某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對甲有借款債權200萬元可供抵銷,第二審法院准許其抵銷抗辯,而認定乙不須返還價金時,尚須就甲備位請求部分為判決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乙主張對甲有300萬元借款債權以對抗甲的200萬元價金返還請求,其中200萬元可作為抵銷抗辯(防禦方法),超過的100萬元須另行請求才能取得執行名義,法院自應闡明乙究竟只是提出抵銷抗辯,還是要就餘額提起反訴,故C正確。A錯在預備合併的先位請求經被告上訴後,備位請求亦生移審效力,第二審認解除不合法時即應就備位請求裁判。B錯在第446條第2項第1款,就本訴裁判所據的法律關係有爭執而請求確定者,提起反訴不必他造同意。D錯在若因抵銷而認乙不須返還價金,解除契約仍屬合法,備位請求的條件並未成就。

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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