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證券交易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45

A公司為股票公開發行但未上市櫃之公司,甲及乙利用他人不瞭解A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而有資訊不對等之情形,向善意之丙出示虛偽不實之財務報表等業務上文書而施用詐術,使其購買A公司股份。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應對丙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且甲、乙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刑事責任
  • B 甲、乙應對丙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且甲、乙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7條之刑事責任
  • C 甲、乙應對丙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甲、乙並無證券交易法之刑事責任
  • D 甲、乙均無證券交易法之民、刑事責任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第20條第1項規範對象是「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並未限於上市櫃股票,最高法院向來認為公開發行而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場外買賣亦有適用。甲、乙出示不實財報施用詐術使丙買股,違反第20條第1項,依第3項對善意取得人丙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部分,第171條第1項第1款明定違反第20條第1項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民刑責任兼具,A正確。B引第177條錯誤,該條係其他違規之處罰,非本條情形。C否認刑責、D全盤否認民刑責任,均與上開條文不符。

證券交易法 第20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官方原文 ↗
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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