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53 題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抗辯警詢自白之任意性,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調查本項爭議
- B 證人泛稱審判期日不能到場,受命法官即可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
- C 受命法官得裁定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證據有無調查之必要性
- D 為貫徹直接審理原則,受命法官對程序事項之爭點,不得於準備程序為調查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被告抗辯警詢自白非出於任意,是證據能力的爭執,正屬第273條第1項第4款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的處理事項;受命法官依第279條於準備程序調查,可讓爭點及早釐清,實務見解肯認,故選A。B錯在第276條第1項要求須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證人僅泛稱不能到場尚有不足,逕行訊問將架空直接審理與交互詰問。C錯在證據能力有無、證據有無調查必要涉及審判核心,應由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不得單獨為之。D則走向另一極端,程序事項的爭點正是準備程序要處理的,直接審理原則並不禁止。
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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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76條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命為鑑定及通譯。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