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52 題
被告甲涉嫌運輸毒品。警察為追蹤甲運毒路線,擬在甲駕駛之貨車底盤安裝GPS追蹤器,計畫持續使用GPS定位蒐證20日,以拼湊甲之運毒網絡。本案裝置GPS追蹤定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涉及搜索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搜索票為之
- B 涉及調查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通信紀錄調取票為之
- C 涉及扣押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扣押裁定為之
- D 涉及蒐集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法院許可書為之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在車輛裝設GPS長期追蹤位置,並非對特定處所或物件的搜索、扣押,也不是向電信業者調取通信紀錄,而是持續性蒐集位置資訊的科技偵查手段。依第153條之1,使用衛星定位系統追蹤被告位置,實施期間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者,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每次許可不得逾三十日。本案計畫連續使用二十日,遠超過門檻,自應取得法院許可書,故選D。A的搜索票、C的扣押裁定,客體與要件都不符;B的調取票是調取電信業者既存的通信紀錄,與自行裝設追蹤器即時蒐集位置不同。
刑事訴訟法 第153條之1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前二項實施期間,不得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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