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55 題
關於在審判交互詰問程序中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避免詰問者所聲請傳喚之友性證人附和詰問者發問而作出虛偽陳述,主詰問者原則不得為誘導詰問
- B 對於證人身分確定事項、證人有記憶不清、規避回答或敵意等情事,准許主詰問者為誘導詰問
- C 行反詰問者,允許誘導詰問
- D 證人對於不當誘導詰問之回答,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誘導詰問的規範重點在於詰問方式的妥當性,而非證據排除。證人對不當誘導所為的回答,並非當然無證據能力;他造若認為詰問方式不當,應依第167條之1以下即時聲明異議,由審判長處分,未即時異議即生失權效果,事後不得再主張該證言無證據能力,至多影響證明力,故選D。A對應第166條之1第3項本文,主詰問的證人多屬友性證人,易附和發問而失真,原則禁止誘導。B對應同項但書各款,身分等準備事項、記憶不清、故意規避、顯示敵意等均例外准許。C對應第166條之2第2項,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刑事訴訟法 第166條之1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官方原文 ↗
刑事訴訟法 第166條之2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