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56 題
甲今年滿15歲,某日在放學途中遭同校乙毆打成傷,甲在父親陪同下前往驗傷,並於數日後,甲的父親委任律師以甲的名義向法院對乙提起傷害罪之自訴。關於甲提起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依民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自訴,但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B 甲已有意思能力,能理解自訴之意義,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自訴
- C 甲所提起之自訴雖屬合法,但甲仍屬未成年人,法院得視情形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
- D 甲已有意思能力,雖得提起自訴,但如欲撤回自訴,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第319條第1項本文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書則說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實務見解認為自訴能力以有無意思能力為斷,不以民法上的行為能力為準,但書只是為欠缺意思能力者另開途徑,並未剝奪有意思能力的被害人自行提起自訴的資格。甲已滿十五歲,能理解自訴的意義,自得以自己名義並依同條第2項委任律師提起自訴,故選B。A額外要求法定代理人同意,法無明文。C的擔當自訴限於第332條的情形。D同樣憑空為撤回自訴加上同意要件。
刑事訴訟法 第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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