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60

甲於100年間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犯殺人罪,處徒刑16年確定,甲始終否認犯行,甲於110年間因病在監獄中過世,該案目擊證人乙於111年間向他人透露殺人者是其已分手之男友丙,且丙先前要求乙作偽證,乙並經法院判處偽證罪確定後,甲之妻丁應以何方式為甲尋求救濟最為適當?

  • A 以丁之名義,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 B 以丁之名義,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 C 以甲之名義,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 D 以丁之名義,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本案再審原因是原判決所憑的證言經法院判決偽證罪確定,屬第420條第1項第2款,而非第5款的法官職務犯罪。依第426條第3項,判決雖在第三審確定,除以第三審法官有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聲請再審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又甲已死亡,依第427條第4款,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得為其利益聲請再審,故以配偶丁自己的名義為之。依第429條之3聲請再審時得請求調查證據,調取乙的偽證案卷正屬適例,故選A。B、C管轄誤指最高法院,C又誤用已故者名義。D的非常上訴針對判決違背法令,與本件事由不符。

刑事訴訟法 第426條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官方原文 ↗
刑事訴訟法 第427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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