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59 題
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為保障被告人權,此項期間不得延長
- B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法官即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 C 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法院若未經被告或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不得逕行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 D 被告縱然犯罪嫌疑重大,但若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第93條之2第1項但書明定,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這是基於比例原則對輕微案件所設的絕對禁止,縱使犯罪嫌疑重大也不例外,故選D。A錯在偵查中檢察官限制出境雖以八月為限,但第93條之3第1項但書允許附具體理由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第一次不逾四月、第二次不逾二月,以二次為限。B錯在還須有無一定住居所、逃亡之虞或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等法定事由,不能單憑罪名輕重。C錯在第93條之5第4項規定法院所為的限制,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刑事訴訟法 第93條之2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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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93條之5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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