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民法
第 1055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4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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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民法第1055條

本站有 4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離婚後孩子歸誰?監護權判斷標準與扶養費完整解析——離婚後子女親權先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民法第1055、1055-1條):主要照顧者、子女意願、支持
  2. 監護權可以改嗎?改定親權的事由與程序——行使親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不利,他方或社福機構得請求法院改定(民法第1055條第3項);共同親權窒礙難行也可
  3. 祖父母有探視孫子女的權利嗎?現行法與出路——會面交往權的法定主體是「未任親權之父或母」(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裁定明確表示:祖父母非權利主體,立法者未規定並
  4. 探視權被阻撓怎麼辦?會面交往酌定與強制執行解析——未任親權的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法院可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方式與期間,妨害子女利益時得變更(民法第1055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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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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