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權」「監護權」「撫養權」都不是民法上的用語。父母離婚時,真正要決定的是兩件事:一是民法第1055條的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俗稱親權,決定孩子跟誰住、重大事項誰決定);二是扶養費怎麼分攤——這筆錢依第1116條之2,不會因為離婚或「放棄」親權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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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常見用語對照
| 日常說法 | 法律上指的是 | 條文 |
|---|---|---|
| 親權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 |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089條 |
| 監護權(離婚時) |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一方或雙方任之 | 民法第1055條 |
| 監護人(法律意義) | 父母都不在或都不能行使時才設置 | 民法第1091條、第1094條 |
| 扶養權/撫養權 | 多半是指扶養費負擔;法律上是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2 |
離婚後誰行使親權:先協議,談不攏由法院依最佳利益決定
協議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任之,也可以雙方共同任之,再約定孩子主要和誰同住、另一方的探視方式。協議不成時,法院依第1055條之1的子女最佳利益審酌,包括子女年齡、健康、意願,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保護教養意願,以及是否願意善意讓他方探視等。
扶養費:不因離婚、也不因放棄親權而免除
所以「我不要孩子,所以不用付錢」在法律上站不住。沒有同住的一方仍要依經濟能力分擔,金額可以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日後情事變更,例如收入大幅變動,也可以請求變更。
向哪個法院聲請:子女住所地
扶養權、監護權常見問題
沒有這個用語。民法談的是「扶養義務」(第1114條以下),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1084條,俗稱親權)。一般人說的扶養權、撫養權、監護權,在離婚情境通常是指第1055條的「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不對。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沒有和孩子同住、也不行使親權的一方,仍要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
依民法第1055條之1,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準,審酌子女年齡、健康、意願、父母的品行與經濟能力、保護教養的意願與態度、父母子女間的感情,以及哪一方願意友善讓對方探視等因素。
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才應置監護人。父母離婚但都還在、都能行使時,不會另設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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