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民法
第 188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3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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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民法第188條

本站有 3 篇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理專挪用客戶款項,銀行要賠嗎?僱用人責任與組織過失——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揭示法人組織…
  2. 員工執行職務害到人,老闆要連帶賠嗎?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須證明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
  3. 保險業務員說錯話誰負責?僱用人連帶責任與三個界線——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保險法第8條之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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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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