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司機在工作時撞傷了你、店員手滑弄傷了客人、工人施工砸壞鄰居的車——找肇事的員工賠,他可能沒錢;好消息是,你還可以找口袋比較深的老闆(公司)一起賠。這就是僱用人連帶責任(民法第 1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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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與員工連帶負責
三個要件:①有僱傭關係(不以正式契約為必要,客觀上受指揮監督服勞務者即屬受僱人,含臨時工);②受僱人執行職務(採較寬認定,含外觀上足認為執行職務);③受僱人的行為構成侵權(第 184 條)。三者齊備,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責——被害人可對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
老闆想免責?幾乎不可能
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給了僱用人免責空間: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即不負責任。但舉證責任在僱用人,而且法院認定極嚴格——實務上僱用人幾乎難以免責。所以對被害人而言,告僱用人連帶賠通常是穩紮穩打的一步。
法院實例:公司未證明盡選任監督注意,連帶賠
下面的判決是標準劇本——公司僱用的堆高機司機操作過失致他人設備受損,法院引用第 188 條第 1 項,認公司未舉證證明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應與行為人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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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逐字引用第 188 條第 1 項(含但書),並點出關鍵:免責的舉證責任在僱用人,公司沒舉證,就要連帶賠。此外,僱用人賠償後,對真正肇事的受僱人有內部求償權(第 188 條第 3 項)。
實務重點
- 被害人:向僱用人一起求償:受僱人執行職務肇事,找僱用人連帶賠(第 188 條),求償更有保障。
- 證明僱傭與執行職務:保留肇事者受僱、於工作中肇事的證據(制服、車輛、值勤紀錄)。
- 僱用人:平時做好選任監督:教育訓練、督導紀錄雖難免責,仍有助風險控管與內部求償。
- 連帶債務可任選:可對員工或公司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實務多選資力較佳者。
常見問題
可以。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僱用人連帶負責(第 188 條)。
不限正職。客觀上受指揮監督服勞務者(含臨時工)都可能是受僱人。
採較寬認定,含外觀上足認為執行職務者;純私人行為不算。
理論上證明已盡選任監督注意可免責,但實務極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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