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6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2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3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節錄),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本站有 2 篇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電梯故障受傷誰賠?工作物責任與管委會的維護義務——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
  2. 管委會主委要負什麼責任?職務範圍、決議界線與賠償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職務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列舉13款,包含決議事項執行、共用部分維護修繕、住戶違規制止、公共基金收支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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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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